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 聚焦2017全国两会» 提案议案

【提案】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建议

来源:农工党中央参政议政部  时间:2017-03-02 00:00:00  编辑:胡文生
 
目前,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和规范化建设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入河排污口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法律只赋予了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职责,但对其具体执法职责权限、处罚职权却未作进一步规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权威性不够,且存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权限划分不明晰、协调程序不明确、统计验收程序内容缺乏等问题。
二是长江流域综合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现有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权限划分,依附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等,没有体现入河排污特性,导致大排量、重污染的入河排污口未纳入流域层面管理。长江委作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的派出机构,其定位和职能与当前长江管理和保护的要求不相适应,长江委直管的入河排污口仅占全流域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总数的1.38%,废污水量仅占全流域废污水排放总量的1.84%,无法有效承担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职责。
三是长江入河排污口布局不合理、登记核查制度不完善。长江入河排污口设置缺乏统筹规划, 部分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类别和数量与划定的水功能区管理要求不相适应;个别城市区域江段,排污口与取水口距离较近;长江沿岸有近万家化工企业,每年有毒危险化学品吞吐量接近500万吨,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一些历史遗留入河排污口长期未进行登记,基本信息缺乏、失准、过期;同时,长江委与地方水利部门之间、水利与环保部门之间尚未建立起良好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机制,给登记和核查带来很大障碍。
四是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监控能力薄弱、监管手段缺乏。长江入河排污口自动监测、移动监测、应急监测能力不强,专职执法人员不足,执法经费、装备不到位,执法力量与任务不匹配,入河排污口监督执法手段单一,加上水利、环保两部门在入河排污口监控系统或平台建设上缺乏沟通和联网,难以满足入河排污口监管要求,存在对企业违法排污、超标排放,甚至偷排行为,调查难、取证难、查处难、执行难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建议:
一是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立法。建议制定出台《长江保护法》或《长江保护条例》,从法律层面明确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职能职责。尽快修订2004年版《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完善流域机构水资源保护的事权划分,确立入河排污口信息申报制度,增加对不履行信息上报义务的处罚条款,明确入河排污口统计验收程序。制定出台《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权限划分》,健全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制度。
二是完善长江流域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利用流域机构的法定职能和独特优势,完善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级监督管理体系和机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层层落实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和经费,特别是明确县级及以下基层监管责任主体,充实基层管理人员,实现管理全覆盖。完善长江委对长江水资源的保护和综合管理职能,在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中充分发挥长江委“综合协调、技术指导、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作用。
三是优化长江入河排污口空间布局。推进《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尽快落实。对现有入河排污口,不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和影响取水安全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取缔。根据《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将长江水域分为“禁止设置”、“严格限制设置”、“一般限制设置”三种类型, 对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施策。
四是切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建设。加快健全长江入河排污口登记和核查制度。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和《入河排污量统计技术规程》,对长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及排污情况建档上图,及时录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健全长江入河排污口重大事项和信息报告制度。
五是提高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监控能力。建立健全国家督查、流域核查、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强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做好日常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定期统计入江排污量,监测和统计结果应及时录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加强水利、环保部门沟通协作,将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企业污水排放在线监测设备纳入水利系统入河排污口监控系统或平台。积极探索无人机、遥感、远程监控等新技术在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上的应用,强化科技支撑。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并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建议承办部门:水利部、环保部、国务院法制办
打印
分享到:
农工党中央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农工党中央”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农工党中央和农工党中央网站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如有需要链接转载或其它 方式调用者,请注明摘自“农工党中央网站”或相关字样。
② 凡本网未注明“来源:农工党中央”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仅为提供更多信息和促进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参考,我们不作任何承诺保证,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农工党中央",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