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关于全面贯彻实施《精神卫生法》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的建议
来源:农工党中央参政议政部 时间:2017-03-02 00:00:00 编辑:胡文生
我国约有重性精神障碍患者1600万,其中10%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以河南省信阳市为例,全市登记在册列入管理的重性精神障碍人员18500余人,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精神障碍患者杀人案33例、伤害案36例,智力低下女性遭性侵害案70例(其中10例犯罪嫌疑人为精神障碍患者);在盗窃、抢劫、纵火等案件中,精神障碍患者作案24例,占此类案件的20.8%。有潜在伤人可能性的精神障碍患者在社会上游荡,成为公共安全隐患。
精神疾病病程长、费用高、易复发、需长期服药和跟踪治疗,很多患者要么成为威胁社会治安的“不定时炸弹”,要么被家人强制成为“笼中人”。在各类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中,精神疾病已占首位,众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013年5月《精神卫生法》正式颁布实施,同年《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68号)出台,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进一步加强。但从执行效果看,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原因:
一是现行救治救助管理制度不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涉及公安、民政、卫生、社保等多个政府部门,缺乏部门协调机制,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救治救助管理体系。如河南省信阳市,全市仅市综治办于2014年制定了《信阳市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办法》,其他多数相关部门没有拿出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社会救助、康复治疗、医疗保障等相关配套措施不够完善。
二是《精神卫生法》未能得到有效落实。《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上法律规定因缺乏配套政策和资金来源,未能真正落实。
三是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康复机构建设有待加强。精神病院承担着救治精神障碍患者的重任。诸多省辖市和县区的精神病院硬件设施陈旧,资金缺乏,人才引进困难,职工队伍不稳定。社区康复基本未能有效开展。
为此,建议:
一、建立有效运转的精神障碍患者管护机制。探索“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积极协调,宣传、教育、卫生计生、社保、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齐抓共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以社区和村镇为依托建立精神障碍患者防治监控网络,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人性化管理与治疗。
二、配套相关政策法规,全面落实《精神卫生法》。相关部门应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提供政策支持,研究制定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职业保护、培训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制度,精神障碍患者治疗、救助、监护等管控救助方案,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体系,真正将《精神卫生法》落到实处。
三、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建立政府出资、社会捐资、家庭筹资、单位助资、医院让利、增加医疗报销比例等多方参与的专项经费保障机制,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取消医保报销门坎和病人住院次均费,临床路径医保报销90%,对仍承担不起剩余10%的贫困户,由民政部门报销解决,最终实行政府财政兜底,使患者治疗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四、加强精神病院建设。依托精神病院成立强制性治疗中心、重症精神障碍康复中心、流浪精障智障人员救助中心及工疗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对重性病患集中收治管理,减少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现象发生。
五、普及和完善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网络。加大投入,在社区建立心理咨询干预机构,由专门社会工作者与医院衔接进行联络沟通,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度,加强培训,提高社区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意识。建立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社区、公安、医院协作机制。将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管理纳入社区卫生机构专门管理权责,由社区医护人员进行专门指导、定期巡访随访。
六、对农村贫困家庭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实行免费治疗,减轻贫困家庭经济负担。加大资金投入,扩大国家实施的“686项目”覆盖面,将贫困家庭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该项目,使贫困家庭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接受免费诊疗,除享受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的资金补助外,出院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免费药物治疗和定期随访。
建议承办单位:卫生计生委、人社部、民政部、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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