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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关于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共促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建议

来源:农工党中央参政议政部  时间:2017-03-02 00:00:00  编辑:胡文生
 
全面实施两孩政策,不仅是对民众生育权的尊重,更是顺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的需求。政策实施以来,中央积极稳妥推进,对促进人口均衡、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有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实施过程中加以重视和解决。
一是政策实施与生育预期存在较大差距。从各地民意调查来看,育龄夫妇两孩生育意愿不高,远低于预期。主要原因一是生育成本高风险大,不敢生。二是生育观念改变,不愿生。
二是人口发展矛盾依然突出。随着老龄化不断加快,人口结构性矛盾凸显,人口红利也在逐步减少,这个趋势不会因为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立即得到改变。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水平在短时期内会上升,人口总量还会持续上升,全面两孩政策带来的妇幼、托幼、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资源供给压力增大,亟待合理配置和解决。
三是人口计划生育保障体系不够健全。独生子女累积率高,独生子女等计划生育家庭多,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尚不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失独)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逐年增加,居全国高位,救助帮扶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失独家庭养老、就医、照料、监护等问题日益突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难度较大,部门信息共享、政策衔接、执法配合的协同治理机制还不完善。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向乡村级推进过程中,基层基础工作和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有所弱化,人口计生基层干部队伍专业化有待加强。
四是妇幼健康保障能力亟待增强。妇幼健康服务供需不平衡,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妇产儿科的床位使用率保持在95%以上,甚至出现“一床难求”、“一卡难建”现象。基层妇产儿科床位使用率较低,产儿科等大幅萎缩。母婴安全保障压力增加,生育二孩高龄孕产妇人数比例上升明显,妊娠并发症与合并症发生率大幅增加,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的健康管理和临床救治能力建设成为非常紧迫的任务。
为此建议:
一是要完善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法治保障。目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要是针对全面两孩政策核心的生育政策以修正案的形式作的部分修改,原独生子女为主的计划生育政策体系下的工作方式和管理措施、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和保障、计划生育国策的投入和保障等相关制度设计与现行全面两孩政策有效实施的衔接不够,人口生育政策已经从限制生育向提倡按政策生育,逐步向适度鼓励生育方向转变,需要尽快进行调整完善,完善法制,加强法治。
二是要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要加强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密切关注、数据监测,强化对出生人口变化监测预警,努力破解人口素质、结构、流动、老龄化职能分散、管理协调不统一等制约人口发展的问题,促进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均衡发展。
三是要健全保障全面两孩政策落实的相关配套措施。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在体系建设、资源配置、孕产妇健康管理、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等方面下功夫,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儿科规划建设,加强产儿科人才队伍建设,引导优质社会资本参与妇产科医院建设和提供产儿科特需服务,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临床救治体系和转诊网络建设。根据人口出生数据预测,及时调整教育结构。积极发展幼儿学前教育,提前做好幼儿教育资源布局,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公共托育服务,适时做好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规划。着力完善养老体系,坚持政府来兜底、改善靠个人的原则,加大公立养老机构的建设和养老资源的配置供给,加大对失独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政府扶持养老保障,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的不同需求。加强母亲就业权益保障,加大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查纠力度,政府适当承担产假期间的用工成本,解决企业和职业母亲生育孩子的后顾之忧。
四是要建立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财政投入机制。要建立以国库为后盾,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有利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城乡一体的投入保障机制。政府财政要加强对人口计划生育的投入,加大计划生育扶助力度,对原有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不能削弱,以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和持续性,保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所需的事业发展经费、免费服务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全面落实,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家庭有获得感,促进家庭发展和幸福。
五是要进一步优化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环境。综合考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均等化服务、综合治理人口性别比、部门政策衔接等方面,推动卫生计生综合执法改革、基层卫生与计生管理职能融合,实现从“生育管理”向“生育服务”转变。强化社会宣传,加大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宣传力度,倡导生育新风幸福家庭建设,为全面两孩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建议承办单位:财政部 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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