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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建明:建议强化地方隐形债务的监管 防止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来源:农工党中央宣传部  时间:2017-03-07 00:00:00  编辑:胡文生


 
由于现行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GDP做为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导致地方政府积极举债,举债往往又能给本届政府带来政绩,带来虚假城市形象的大为改观,而债务责任大多留给下届政府。举债权利与偿债责任相互脱节,导致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意识的薄弱。
2016年,审计署对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中指出:有的地方出现隐性债务。抽查内蒙古、山东、湖南、河南等四省区在委托代建项目中,约定的政府服务名义支付建设资金,涉及融资175.65亿元,浙江、河南、湖南、黑龙江等4省在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235.94亿资金中,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对社会资本兜底回购,固化收益等承诺。
一、地方政府隐形债务的形成
国务院2014年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进行了规范,各省市相继出台更加明确的规定,将债务率等指标纳入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考核、追责内容,地方的社会经济要发展,不能跨越直接融资这条红线,也不能增加一类债务的规模,只能将融资的压力交给融资平台公司或采取其他方式筹资。
1、融资平台公司的企业资产远远不能满足发行企业债券或抵押借款的需要,只能通过政府将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楼等公共资源资产无偿划拨到平台公司进行注资,当企业偿债风险出现后,这部分不能变现的资产抵押形成的债务,最终将成为政府的实际债务。
2、增强平台公司的融资能力,地方政府往往直接赋予平台公司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能,有些地方的平台公司受土地储备中心委托,代理进行土地的一级开发。通过土地抵押借款,还债来源主要是土地出让收益,这造成了大量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监管之外。
3、由当地优秀企业以技改项目进行贷款,实际将资金交给地方政府用于周边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政府承诺还贷,政府再在土地、税收、规费等方面给予该企业支持,这部分由企业举借的债务实际是地方政府的债务。
4、在BTPPP项目中,虽然即期没有体现出政府的债务,而且还债的期限很长,但终究需要政府通过回购、支付投资回报等形式予以偿还,也是政府长期的固定的债务。
二、解决的方法
1、严格监督国家出台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执行到位,制止地方政府变相违法违规的举债行为。
2、加大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的力度。
3、地方政府应在认真测算基础上将直接债务、隐形债务、回购形成的债务等需要的偿债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偿债资金,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4、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清理并规范平台公司的注册资本结构,提高抵押资产的质量。
5、引导平台公司扩大自营性项目,增加企业经营收入,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增大企业还本付息的能力。
6、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市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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