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中央:关注"大病救助" 建议建立监测信息体系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17-03-06 00:00:00 编辑:陈静
2010年,民政部开始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与卫生部联合开展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试点。2012年,民政部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全国14个省273个市、县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部署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今年两会期间,农工党中央拟向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大会提交了一份提案《关于强化医疗救助与医保、大病保险制度衔接 进一步完善重我国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建议》。这份提案认为,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医疗救助与医保、大病保险各项制度的衔接欠契合等方面:
一是救助功能定位尚需明确。近年来对医疗救助提出“兜住网底”的深层次定位,就是希望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因疾病给患者家庭带来灾难性影响,但目前对于“网底”的定位仍缺乏一个明确、可操作的指导意见,例如:救助补偿的范围是否仅局限在目录内;病种的选择是直接套用其他医保的规定还是根据低收入人口的疾病特点进行调整;救助提供方式是供方主动发现还是需方的申报等等。
二是管理水平存在差异,工作推进不平衡。一方面各地对中央政策的理解程度和管理水平存在差异,导致政策落地的细化水平和实施水平参差不齐;另一方面,目前各地信息化建设进程尚不统一,不仅在医疗救助系统内部,也体现在其与其它保障制度之间信息对接、共享等方面。
三是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与大病保险制度衔接欠契合。首先在“门槛”方面,医保大病门槛高(特别是以年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衡量依据的),是低保标准的数倍,按照救助程序,先医保后救助,重点人群已负担过重,且能够获得的救助补偿有限;其次在流程方面,根据被救助对象的身份不同和大病判别定义的差异,医疗救助与大病医保发生的先后顺序不同,这导致机构间职责和经费补偿顺序出现交叉;第三是在工作机制方面,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在对象范围、用药目录以及费用结算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影响了工作开展。
四是因病致贫人群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仍面临诸多实际困难。因病致贫人群身份的认定除需要来自于医疗及保险层面的费用及疾病信息外,还需要诸如收入、资产等方面的信息核查,程序复杂,涉及的部门众多,供需双方需要投入的成本都很高,而相较于身份核实后能够获得的救助金额则相对较少。
五是资金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首先是国家脱贫政策带来的影响不清晰,“十三五”期间贫困人口数量及身份的转化直接影响到医疗救助工作对象的基数及救助力度,而这一影响到底有多大,目前尚无明确的测算支持;其次是救助对象的扩展,随着政策的调整,低收入和因病致贫人群也被纳入到救助范围,新增的救助职责,特别是其中因病致贫人群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到底需要多大数量的托底资金规模,目前尚无科学测算;第三是救助释放的困难群众医疗需求增长与控费之间存在的矛盾;第四是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参合压力进一步增大,但目前尚无针对相应增量资金筹集的制度安排。
六是救助相关的软硬件建设投入相对滞后。目前基层管理人员普遍数量短缺且专业素质不理想,信息化建设也存在缺乏顶层设计和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为此,提案建议:
一、落地政策细化,促进贯彻落实。实施层面,借鉴延续“健康扶贫工程”提出的分类化医疗救助工作模式:对于患有能够一次性治愈疾病的患者,实行按病种救助;对于需要住院维持治疗的患者,采取普通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工作方式;对于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的患者,需要调整传统门诊救助方式,对认定对象合规门诊费用进行按比例救助,并辅助常规医疗救助。
二、加强联动建设,健全医疗保障机制。对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普通人群而言,医疗保险是其最基本的保障,在此基础上,针对特殊情况,会有临时救助、社会慈善捐助以及疾病应急救助等措施;当普通人群转化为贫困人口后,社会福利性质更加明显的医疗救助要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当贫困人口罹患重特大疾病后,救助的力度应进一步增大;同时针对低保和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的作用应更为明显。
三、科学筹资,设立专账,加强监管,促进资金有效使用。筹资规模需要建立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其前提是从宏观层面,要对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和工作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明晰救助的广度和深度,从而按需确定筹资规模。设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实施专账管理,并提高筹资层次,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同时要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并注重提升筹资的纵向公平性,强化省级政府的筹资职责。在监管方面应要求各地做好工作落实的自评,结合第三方评价,建立评估结果公示及奖惩机制。
四、提高基础建设投入,提升工作质量。基础投入需重视信息体系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良好的信息体系除了要覆盖救助常规业务工作信息范畴外,还需要将被纳入救助对象以及潜在救助对象的个人信息(人口特征、患病及医疗情况等)纳入体系,为日后工作的评估和科学规划提供依据;同时,人员队伍的建设除补足数量外,在提升专业素质方面也需要加强。
五、建立监测信息体系,促进工作科学开展。目前医疗救助尚未建立起一个工作数据监测机制,很难科学有效的对救助工作全貌进行评估和考量。建议以县级为单位设立民政医疗救助监测体系,收集被救助对象关于救助、患病、费用等方面的个案信息,开展信息报送及评估监测分析。
今年两会期间,农工党中央拟向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大会提交了一份提案《关于强化医疗救助与医保、大病保险制度衔接 进一步完善重我国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建议》。这份提案认为,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医疗救助与医保、大病保险各项制度的衔接欠契合等方面:
一是救助功能定位尚需明确。近年来对医疗救助提出“兜住网底”的深层次定位,就是希望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因疾病给患者家庭带来灾难性影响,但目前对于“网底”的定位仍缺乏一个明确、可操作的指导意见,例如:救助补偿的范围是否仅局限在目录内;病种的选择是直接套用其他医保的规定还是根据低收入人口的疾病特点进行调整;救助提供方式是供方主动发现还是需方的申报等等。
二是管理水平存在差异,工作推进不平衡。一方面各地对中央政策的理解程度和管理水平存在差异,导致政策落地的细化水平和实施水平参差不齐;另一方面,目前各地信息化建设进程尚不统一,不仅在医疗救助系统内部,也体现在其与其它保障制度之间信息对接、共享等方面。
三是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与大病保险制度衔接欠契合。首先在“门槛”方面,医保大病门槛高(特别是以年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衡量依据的),是低保标准的数倍,按照救助程序,先医保后救助,重点人群已负担过重,且能够获得的救助补偿有限;其次在流程方面,根据被救助对象的身份不同和大病判别定义的差异,医疗救助与大病医保发生的先后顺序不同,这导致机构间职责和经费补偿顺序出现交叉;第三是在工作机制方面,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在对象范围、用药目录以及费用结算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影响了工作开展。
四是因病致贫人群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仍面临诸多实际困难。因病致贫人群身份的认定除需要来自于医疗及保险层面的费用及疾病信息外,还需要诸如收入、资产等方面的信息核查,程序复杂,涉及的部门众多,供需双方需要投入的成本都很高,而相较于身份核实后能够获得的救助金额则相对较少。
五是资金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首先是国家脱贫政策带来的影响不清晰,“十三五”期间贫困人口数量及身份的转化直接影响到医疗救助工作对象的基数及救助力度,而这一影响到底有多大,目前尚无明确的测算支持;其次是救助对象的扩展,随着政策的调整,低收入和因病致贫人群也被纳入到救助范围,新增的救助职责,特别是其中因病致贫人群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到底需要多大数量的托底资金规模,目前尚无科学测算;第三是救助释放的困难群众医疗需求增长与控费之间存在的矛盾;第四是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参合压力进一步增大,但目前尚无针对相应增量资金筹集的制度安排。
六是救助相关的软硬件建设投入相对滞后。目前基层管理人员普遍数量短缺且专业素质不理想,信息化建设也存在缺乏顶层设计和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为此,提案建议:
一、落地政策细化,促进贯彻落实。实施层面,借鉴延续“健康扶贫工程”提出的分类化医疗救助工作模式:对于患有能够一次性治愈疾病的患者,实行按病种救助;对于需要住院维持治疗的患者,采取普通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工作方式;对于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的患者,需要调整传统门诊救助方式,对认定对象合规门诊费用进行按比例救助,并辅助常规医疗救助。
二、加强联动建设,健全医疗保障机制。对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普通人群而言,医疗保险是其最基本的保障,在此基础上,针对特殊情况,会有临时救助、社会慈善捐助以及疾病应急救助等措施;当普通人群转化为贫困人口后,社会福利性质更加明显的医疗救助要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当贫困人口罹患重特大疾病后,救助的力度应进一步增大;同时针对低保和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的作用应更为明显。
三、科学筹资,设立专账,加强监管,促进资金有效使用。筹资规模需要建立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其前提是从宏观层面,要对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和工作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明晰救助的广度和深度,从而按需确定筹资规模。设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实施专账管理,并提高筹资层次,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同时要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并注重提升筹资的纵向公平性,强化省级政府的筹资职责。在监管方面应要求各地做好工作落实的自评,结合第三方评价,建立评估结果公示及奖惩机制。
四、提高基础建设投入,提升工作质量。基础投入需重视信息体系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良好的信息体系除了要覆盖救助常规业务工作信息范畴外,还需要将被纳入救助对象以及潜在救助对象的个人信息(人口特征、患病及医疗情况等)纳入体系,为日后工作的评估和科学规划提供依据;同时,人员队伍的建设除补足数量外,在提升专业素质方面也需要加强。
五、建立监测信息体系,促进工作科学开展。目前医疗救助尚未建立起一个工作数据监测机制,很难科学有效的对救助工作全貌进行评估和考量。建议以县级为单位设立民政医疗救助监测体系,收集被救助对象关于救助、患病、费用等方面的个案信息,开展信息报送及评估监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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