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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威:建议加快计划免疫接种(一类疫苗)受种人异常反应医学救助

来源:农工党中央宣传部  时间:2017-03-21 00:00:00  编辑:胡文生


 
 
依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在我国境内实施免疫规划,对适应人群开展计划免疫接种。政府投入巨额财力,惠及数亿人口,成绩卓著,是我国公共卫生事业基础之一。维护完善计划免疫体系,提高公众对该体系信任程度,不仅具有公共卫生意义,同时有助社会稳定。
问题提出
1、预防接种后有极少数受种者出现不良事件,包括疫苗自身特性导致不良反应(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疫苗质量事故、实施差错事故、偶合症、心因性反应和不明原因反应。根据《条例》,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疫苗规范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但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反应。例如,接种后出现晕厥、过敏性休克、变态反应性脑脊髓膜炎、过敏性皮炎、血管神经性水肿,等;虽然发生几率很低,但严重者可导致死亡或终身残疾。随着预防接种普及,异常反应病例总数也随之增加。2011年异常反应占不良反应事件总数7.8%(4000-5000),以婴幼儿居多。
22008年起实施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规定:如遇疑似异常反应,应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有争议时,可向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再有争议,可向省级医学会申请鉴定。实际操作中,个案“诊断”、“鉴定”、“补偿”则漫长而艰辛,相关家庭处于治疗、鉴定、寻求救济多重奔波。从现有制度看,受种人获得补偿困难重重。不少因接种疫苗死亡的案件,可能会走上10年以上求偿路,从基层一直到最高法院,而判决结果也可能一变再变。最常见的鉴定解释是偶合症(偶合症发生与疫苗本身无关;指受种者正处于某种疾病潜伏期,或存在尚未发现的基础疾病,接种后巧合发病),尤其是死亡案例。在我国“预防接种后疑似不良事件报告系统”登记的注射乙肝疫苗后死亡案例,基本都是因“偶合症”死亡。20061-20073月,10个死亡案例中,2例可能为接种乙肝疫苗所致急性过敏性休克(死因无法确定),其余8例为其他疾病所致;2009-2011年广东婴儿接种乙肝疫苗后死亡病例9起,死因认定全为偶合反应。
3、救助接种后异常反应,一些国家经验是定期发布不良案例数量,并对这个不幸的小群体给予补偿或持续救助,维持必要保障。我国在《条例》第46条规定对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引起严重损害者给予一次性补偿。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立法在规定了行政补偿和民事救济后戛然而止,缺失国家赔偿让受影响家庭丧失获得国家赔偿可能性,而行政补偿又存在标准过低、程序缺位、范围金额过于模糊以及仅有一次性赔偿不能照顾终身残疾等问题。为此建议:
1、以维护加强免疫规划系统实施公信力出发,建议在确认疫苗厂商、接种机构与流通程序均无过错后,放宽加快异常反应受种人医学救助程序并给与相应财政支持。
2、强化接种后疑似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落实,减少漏报和瞒报,使全国数据库能够接近反映不良事件真实发生率与个案具体经过,为各地个案诊断/鉴定提供医学与统计学参考;
3、对接种后疑似不良事件诊断或鉴定申请,有案必立,明确审查需要时间,减少受影响家庭等待时间;
4、国家权威机构对各地诊断/鉴定个案定期抽查复检,推进独立鉴定制度,提高鉴定质量;
5、中央财政安排,实施统一国家补偿,并且考虑实施持续救助。接种异常反应并无真正过错方,但对于这种令多数人受益的公共政策不可避免地导致极少数人因各种原因受到伤害,政府有义务安排及时有效补偿,以确保计划免疫体系行之有效,同时有助维护全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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