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建议在全面二孩政策下,加大国家对独生子女家庭扶持保障力度
来源:农工党中央宣传部 时间:2017-03-15 00:00:00 编辑:胡文生

一、我国独生子女政策实施的历史背景
1978年,计划生育政策正式写入宪法,“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1980年,中央召开五次人口座谈会确定了“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政策的基调。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指出:“为了争取在本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控制在十二亿以内,国务院已经向全国人民发出号召,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中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2016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标志着施行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自此终止。
二、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主要风险
据估计目前中国独生子女数量已经超过一亿。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如此大规模的独生子女群体,其风险问题须引起高度关注。
1、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日渐突出
独生子女家庭是时代的产物,是国家的需要,它们的出现并非自然形成,是独生子女家庭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独生子女家庭牺牲和奉献的结果。在约1.5亿户独生子女家庭中,相当一部分家庭已无再生育可能。80年代初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都已进入晚年生活,身体状况明显降低,生病几率明显加大,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疾病照顾、孤独时的慰藉等功能要比多子女家庭弱小的多,缺乏起码的回旋余地。随着时间的推移独生子女父母的高龄化会越趋严重,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风险就会越来越大,现实困难也会越来越多。
2、失独家庭问题
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有上百万的独生子女家庭失去了唯一的孩子,他们默默地承受着孤老之伤、丧子之痛。如果独生子女在生命周期早期出现生存风险,可以通过补偿性生育得到消解;而在生命周期晚期出现的生存风险却因为父母年龄已大而丧失了补偿性生育的可能,尤其是大龄独生子女夭折或者发生严重伤病残事件,对家庭的打击几乎是毁灭性的。因此,失独家庭的日常生活、精神抚慰以及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
3、独生子女政策落实不到位、不均衡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国家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的父母的奖励措施由其单位落实和一些相关的单位执行,独生子女若是发生了其他的意外,比如发生了意外事故、伤残和死亡等一系列的问题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给予扶助。但是,对于独生子女和失独家庭政策的落实情况,各地存在执行标准不一、落实不到位、奖励力度不够、奖励标准过低等问题。
三、几点建议
1、在社会上要积极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大力弘扬在当时坚决执行一对夫妇一个孩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的奉献精神,同时对违反独生子女政策的情况予以适当惩戒,因为按当时政策,超生子女是多占有了社会资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两种情况必须区别对待。要为全国人民树立遵纪守法光荣、违法乱纪可耻的良好社会形象。
2、我们国家对外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对内更是一个对全民负责任的政府,国家先后为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农民工等落实了优抚政策和补贴,而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优抚政策和补贴还不尽到位,特别是当年公开宣传的“独生子女好,政府来养老”的承诺,现在很多独生子女的父母已经进入退休年龄,建议政府尽快出台相关的优抚政策,加大国家对独生子女和失独家庭的扶持保障力度,在养老、医疗、个人所得税缴纳、退休金、低保等诸多方面给予政策优惠,真正实现独生子女和失独家庭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充分体现国家对当年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一对夫妇一个孩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关心和照顾,体现国家没有忘记曾经为我们的国家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做出奉献和牺牲的独生子女家庭,体现政府信守承诺,诚信于民,勇于担当的良好形象。
3、国家对独生子女和失独家庭应建立统一的奖励补贴和优惠政策标准,避免各省市区单位等标准不一。对经济有困难的省市县区和有关单位等国家应该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解决,尤其是对当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到位好的省市和单位更应加大支付转移力度,因为那个时代他们为落实好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做出了巨大贡献,现在面临更为严重的老龄化问题,财政压力加大。
4、建立失独家庭国家终身保障制度。对独生子女因出现意外事故、伤残和死亡等一系列的问题,应该由国家民政部门统一纳入兜底养老范畴。
5、政策的实施应该从国家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始,到2016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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