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黎明:建议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试点
来源:农工党中央宣传部 时间:2017-03-13 00:00:00 编辑:胡文生

自2011年国土资源部开展绿色矿山试点以来,全国先后共遴选和安排了四批共661家矿山企业作为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涵盖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能源、黑色、有色、黄金、化工、非金属及建材等各行业。我国绿色矿企已成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典范,呈现出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企业社区和谐化等显著特点。但是,通过调研,我们发现试点工作依然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思想认识水平不平衡。矿企参与试点工作的主观意识不强。一些企业出于短期利益需求和安监、环保的硬性要求考虑,被动参与创建工作。个别矿山企业片面看待创建绿色矿山投入与产出的关系,甚至对以前技术革新成果的材料予以总结和包装,参与申报以套现扶持政策。近两年来矿产品价格持续下滑,矿山企业要兼顾发展、生产和治理三方面的任务,绿色矿山建设客观上受到制约,一些企业因此放弃了创建工作,显示了从根本上转变发展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适应新常态的意识还有待加强。
二是保障推进机制不健全。从国家层面来看,国土资源部只在2010年出台了绿色矿山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但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具体推进工作名义上挂在规划司,实则由中矿联负责,缺乏行政助推。从各省市层面来看,多地尚未出台结合本地实际的相关配套政策和辅助措施,主管创建工作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矿山企业职责与分工还有待进一步明晰,多方共同参与和全社会高度关注绿色矿山建设的新格局未形成。从矿山企业层面来看,多数企业没有专门规划、具体机构、专项经费以及专人来负责绿色矿山建设。
三是支持政策体系不完善。对矿企的示范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循环清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增值税优惠等财税扶持政策,但这些政策不直接针对绿色矿山企业,而且这些政策存在前置条件较高或优惠额度太小、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投入绿色矿山建设的企业得不到实惠,而不投入创建绿色矿山的又没有相应的制约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矿山企业参与试点的积极性,不利于绿色矿山建设。
四是创建标准体系不科学。第一,过于严苛。对比绿色矿山建设试点九大基本条件,矿企普遍反映:在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某些关键指标的规定上标准过高,难以达到。第二,差异引导不足。标准对不同区域、矿种的细分度不高,对矿体厚度、矿山地质环境、矿山性质等没有区分度,这导致一些企业认为自己没有参与创建“绿色矿山”的能力,索性自暴自弃。第三,缺乏层级体系。目前绿色矿山国家标准几乎“一统天下”,尚未建立国家与地方区分度明显的层级标准体系,基本上处于“一刀切”的状态。
为此,建议:
一是切实完善绿色矿山建设的推进机制。各省市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完善制度、健全组织、强化激励、差异考核、宣传引导”的总体思路,制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配套政策文件。建立分工负责、多方联动的管理机制。要出台相关政策,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提高矿山企业参与绿色矿山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国土资源部要加大考核督导的力度。
二是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引导激励作用。在财政支持政策方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专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等国家重大专项继续向绿色矿山企业倾斜。在技术政策方面,不断更新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技术、方法、工艺的鼓励、限制、禁止目录》,实施绿色矿山实用技术的推广补贴、项目申报优先等措施。在资源配置政策方面,对达到绿色矿山条件的企业,依法优先配置资源和提供用地。在税费政策方面,形成矿山企业资源消耗的自我约束机制,推进资源补偿费与储量消耗挂钩制度的建立;对按照绿矿标准建设的矿山,优先金融信贷支持等。
三是科学构建绿色矿山标准体系。整合政府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矿山企业的有关学者专家开展绿色矿山标准体系的理论研究工作。加快建立绿色矿山建设的细化标准体系,推进各地区构建效度较高的省市标准体系。将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条件与各省市发展定位、环保要求充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地区、行业差异及部分类型矿山很难实现国家级创建标准的现实问题,探索建立分层级、分行业、分区域差异化的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标准,便于全面、科学指导绿色矿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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