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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鸿生: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

来源:农工党中央宣传部  时间:2017-03-13 00:00:00  编辑:胡文生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提出“ 加快扶贫立法,使扶贫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的要求,但至今国家扶贫法立法工作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当前,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吹响了脱贫攻坚的冲锋号,我国扶贫开发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脱贫攻坚任务不仅复杂繁重,扶贫工作还迫切地需要规范,亟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以下简称《扶贫法),将扶贫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确保扶贫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规范有序持续进行。
一、制定《扶贫法》迫在眉睫
一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前提与基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出发,明确把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作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有必要制定《扶贫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实现脱贫目标,决不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征程中落伍掉队。
二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我国贫困人口大多集中在边远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大多生态环境脆弱,资源枯竭,因贫引发的黄赌毒、人口贩卖、群体性事件、黑恶势力抬头等问题突出。因此,扶贫开发不仅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且事关增进人民福祉、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制定《扶贫法》则有利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以立法规范扶贫、以执法推进扶贫、以守法实现脱贫,从根本上保障贫困问题的解决,为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消除人群贫困、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促进经济社会和谐、保障国家安全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三是根治脱贫后返贫顽疾的需要。脱贫具有反复性,扶贫具有长期性,需要依法建立长效机制常抓不懈。当前,部分干部存在“只要一摘帽,扶贫就结束”的思想,少数群众“等、靠、要”思想严重,虽已脱贫,实际上根基不牢。要走出 “扶贫-脱贫-返贫-再扶贫-再脱贫-再返贫”的怪圈,巩固脱贫成果,有必要制定《扶贫法》,压实工作责任,落实长效机制,防止工作反弹,确保持续稳定脱贫
四是预防扶贫腐败的要求。目前,有的地方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但多为“没有牙齿”的宣示性条款,可操作性不强,扶贫工作实质上是以政策推进。由于缺少法制硬约束,虚扶贫,假扶贫,骗取、套取扶贫资金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现象不少,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败坏执政党和政府形象,动摇着共产党的执政根基。制定《扶贫法》从法律上予以刚性要求,使扶贫工作有法可依、执法有据、违法必究,有利于防止各种腐败的滋生。
    二、制定《扶贫法》时机已经成熟
    习近平总书记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扶贫工作,对脱贫攻坚作出一系列指示,为制定《扶贫法》指明了方向;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发布后, 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先后出台了诸如 《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制定《扶贫法》奠定了制度基础地方立法实践,为制定《扶贫法》积累了经验,目前全国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扶贫开发条例,为国家制定《扶贫法》提供了有益的地方经验;国家正在实施的脱贫攻坚战略,经验成果需要总结巩固,各项工作需要规范开展,扶贫之路需要法律引导,为制定《扶贫法》提出了现实要求。
三、制定《扶贫法》的基本构想
    根据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扶贫法》应当重点解决如下问题:
    一、立法定位。《扶贫法》应当是一部系统全面规定扶贫基本制度、规范扶贫行为和程序,适用于农村和城市贫困人口、城乡一体化的扶贫基本法,重点解决“扶谁”“谁扶”“扶什么”“怎么扶”等问题。
二、立法目的与原则。扶贫立法目的是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应当以“生存有保障,发展有帮扶”为立法目的。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原则,国家责任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强原则,开发式扶贫为主、多措并举、社会救济兜底、因地制宜、因人施策原则。
三、扶贫管理体制与制度。应当明确扶贫主体,明确责任主体及职责范围,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扶贫管理体制,使中央和地方、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扶贫工作中的责任法定化,实行扶贫工作清单制,明确扶贫管理制度,包括扶贫开发规划、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扶贫成效考核奖惩等制度。尤其需要明确财政用于扶贫资金的支出责任和比例,保证财政扶贫支出于法有据,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四、贫困识别与退出认定制度。以“两不愁、三保障”为主要衡量指标,明确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的标准、原则、程序、调整时限。建立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对贫困人口和贫困村建档立卡,实行动态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五、扶贫帮扶措施。主要包括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发改、教育、卫生、科技、水利、农业、林业、旅游、民政、财政金融、交通运输、城乡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等部门制定具体帮扶措施,使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依法得到落实。
六、社会参与。为充分动员和挖掘潜在社会力量扶贫,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扶贫,让爱心得到弘扬,应当对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扶贫作出明确规定,贡献大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七、扶贫绩效评估与监督制度。扶贫评估是对扶贫绩效进行精准管理、评判扶贫成效、确定扶贫退出的有效手段。扶贫监督是保证真扶贫、扶真贫,扶贫扶在根子上,防止扶贫腐败的有效手段。特别是要建立贫困统计监测体系,实现数据共享。建立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逐级督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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