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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亚伟:建议调整碘盐政策

来源:农工党中央宣传部  时间:2017-03-09 00:00:00  编辑:胡文生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饮食结构的转变,我国实行多年的碘盐政策已经不适应目前人体碘需求状况,急需做出调整。
    一、当前碘盐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夸大了补碘的重要性。碘是一种普通的非金属元素,能通过空气(5%)、食物(80-90%)和饮水(10-20%)等多种途径进入人体。正常成人每日需要的供碘量约为150微克。随着公众饮食习惯的改变,含碘丰富的肉食品、蛋类、乳制品和海产品等食物频繁走上百姓餐桌,碘完全可以从日常饮食中获得补充。
(二)对碘的作用宣传片面。多年来,预防大脖子病(地方性甲状腺肿大)和提高儿童智商一直是普及碘盐的两大论据。研究证明,缺碘与傻孩子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缺碘不一定会变成傻孩子,而补碘也提高不了智商。长期补碘会出现一些人群的碘过量现象,当人体摄入过量的碘,碘就会聚集在甲状腺,从而引起甲状腺结节、甲状腺肿、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自身免疫甲状腺疾病和甲状腺癌,过量的碘也会损伤大脑。
(三)普碘的全民性操作过激。《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规定“优先保证缺碘地区居民的碘盐供应;除高碘地区外,逐步实施向全民供应碘盐。”“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该条例表述非常明确:除“高碘地区”外,对其它地区是“供应”,而非强制推行。但随后发布的《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国办发[1994]88号),却明确规定了在“九五计划”期间“全国所有食用盐(包括牲畜用盐)全部加碘”、并“只允许销售加碘食盐”。饮用水是膳食碘的主要来源,其对碘摄入量的贡献率可达89.8-95.8%,但各地饮用水碘含量差别很大,即便是水源性高碘县,也存在一些高碘乡村与非高碘乡村混杂分布,其含量差别仍较大。
()现行食盐专营制度存在一定的弊端。定点生产、严格按国家计划生产、调拨的食盐专营制度,以及食盐行政主管部门与盐业公司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导致产业分散,技术落后,资源浪费,而且垄断经营形成垄断利润。据调查,盐业公司从制盐企业购买食盐的价格为400500/吨,而对外批发价格平均为15002000/吨,价格差有34倍之多,且加碘的费用仅为25/吨,而超市中的碘盐零售价为1.30//(2600/),扣除经营环节的费用,最终盐业公司的净利润高达67%,而制盐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仅为4%
二、建议
(一)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取消按行政区划选择碘盐的方法,改行以根据地理区划和人群尿碘状况,安排适宜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在低水碘地区强制推行碘盐,在高水碘地区不供应碘盐,在适碘地区可以供应碘盐,也允许销售无碘盐。
(二)深入研究,准确决策。广泛开展外环境碘含量调查,持续评估不同人群的碘营养水平,全面监测各类碘相关疾病的发病状况,为科学补碘提供科学数据。设立咨询服务机构,为公众提供相关知识宣传和咨询,并对需求者开展尿碘检测服务,指导公众合理补碘及合理膳食。
(三)打破垄断,提高效率。一是政企分开,盐务管理部门局与盐业公司要脱钩,经营的搞经营,管理的搞管理;二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开放小工业盐市场,让制盐企业的食盐生产直接进入市场;三是降低食盐价格,取消调拨批发价和出厂价管理,让贩卖私盐者无利可图;四是食盐计划分配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取消食盐生产和分配调拨指令性计划,取消食盐生产、运输和批发许可证制度。
取消食盐专营以后,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分工要求,食盐产品质量由各级质监部门负责;用户和餐桌上的食盐安全问题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流通和市场环节由工商部门承担;卫生标准的制定和碘缺乏病监测由卫生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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