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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建议进一步落实大气法信息公开要求 推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公开

来源:农工党中央宣传部  时间:2017-03-05 00:00:00  编辑:胡文生


 
201411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施行以来,经过近3年的努力,除西藏外,各省级环境主管部门均已建成并运行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其中山东、浙江等省积极利用公开数据形成公众监督,推动600多家企业对其公开的超标数据进行反馈说明,推动100余家企业切实改善排污状况。这些良好实践,证明信息公开对促进重点污染源守法和减排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在3000余家国控重点废气污染源之外,各省、市还有数量庞大的废气排放企业尚未安装并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控数据,公众无法监督上述企业排污行为。
一、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法制度不力,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开不足
一是许多地方未按法律规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提出了制订并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要求,并对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公布环境信息进行了规定。但根据20161月进行的一次“新环保法实施实施一年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开情况”的调研显示,在所调研的338个地级市中,有146城市公开了名录信息,占比43.2%。后再多个环保公益组织推动下名录公开,到目前有213个城市公开了2016年度名录,仍有120余城市未履行环保法要求公开名录。
二是已经公布的地方名录质量参差不齐。《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列入重点单位名录的条件,没有规定量化的筛选原则及方法。在213个已经公开名录的城市中,多数未公开名录制定原则。有的城市名录仅由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及几个医院、实验室组成。在沈阳、唐山等同步公示了名录筛选原则及方法的城市中,显示筛选原则和方法不统一,制定出来的名录差异较大。
二、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企业排污信息公开存在“短板”
一是《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的信息公开尚未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义务,也规定了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除北京、聊城等少数地方落实了市控大气污染污染源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外,多数省、市的重点排污单位并未按照大气法要求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以重庆为例,2016年重庆市已将百余家企业纳入大气污染物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其中78家企业未按法律要求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包括49家国控企业,29家市控企业。未履行自动监测数据公开的企业,大部分未被依法追究责任。
二是企业污染信息公开的形式、渠道等程序性规定不明确,导致部分污染源愿意主动公开在线监测数据,却无公开渠道。在调研中发现,有部分污染源已经安装了自动监控设备也愿意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但因无公开平台,无法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
环保信息公开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地方政府责任和排污企业的义务,是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基本前提,必须得到切实的遵守。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将地方城市环保信息公开纳入环保督察范围,督促尚未落实环保法要求制定并公开地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120余个城市,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名录,并向社会公开;督促所有设区的市于每年3月底前按时公开名录信息,同时明确名录中各企事业单位的污染类型,便于公众监督其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2、完善环保部企业排污信息公开规则,明确企业排污信息公开程序。各级环保部门为落实企业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公开要求,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平台或利用已有的信息发布系统,便于企业公开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3、建立激励机制,对于主动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愿意公开在线监测数据的企业,予以鼓励;为主动公开排污信息的企业提供公开渠道,便利其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
4、严格执法,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在向人大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中应包括信息公开的内容,将不依法公开排污信息纳入行政问责的范畴;对已纳入名录中而未依法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的重点排污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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