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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科技创新促进法》的议案

来源:农工党中央宣传部  时间:2016-03-15 00:00:00  编辑:胡文生


 
案由:
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发展,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必须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形成促进创新的体制架构,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就我国经济发展而言,尽管取得骄人成绩,但产品技术含量不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科技创新能力不足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制约因素。体制机制创新是我国科技创新的关键,推动体制机制创新要从健全人才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创新金融财政制度、加强政府创新等方面入手。然而,不少企业家在创新项目发展中遭遇“一项业务创新需要办理13个月”,“一个行政审批需要盖两百个公章”的政策、人情、“门槛”束缚。有了市场却没有政策,没有宽松的审批,企业就很难有持续的创造力,国家不只制定单一产业的振兴规划,而是将整个国家的科技发展形成一个长远发展的体系,对具体的领域做扶持。
案据
20世纪60年代以前,各国独立的科技创新立法较少,大都散见于其他法案之中。6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普遍出现了为科技创新促进和保障进行专门立法的现象。英国1965年制定了《科学技术法》,规定了国家的科技发展目标、组织形式等,此后美国、法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都先后制定了本国的科技法,并配套出台了一系列子法,如创新保护立法、创新促进立法,使科技立法逐步走向独立化、体系化。
发达国家的科技创新立法覆盖了科技研发、技术市场和技术贸易、科技成果转化和保护、科学创新环境、科技奖励、高技术发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领域,涉及税收制度、科研设备快速折旧制度、科技投入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一系列具体规定。部分国家还将科技立法与科技发展战略相互配套,如日本每成立一个国家研究机构或制定一项重要的科技计划、科技战略时,日本议会都制定一部相应的特别法。《日本科技情报中心法》、《海洋科技中心法》、《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法》、《企业合理化促进法》、《筑波科学城建设法》等配套的法律措施,对政府的资金投入数量做出明确的规定,对重要的科技计划及科技战略的实施提出了明确保障措施,从而有效地促进了科技事业的发展。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鼓励自主创新的法律制度。如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专利法等法律及其配套的法规、政策,内容已基本覆盖了科技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科技创新的各个环节,使我国科技创新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对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当前情况下,参照发达国家的有关实践,整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科技创新促进法》,不仅符合中国科技创新的客观实际,更重要的是通过对科技创新行为、组织、体系建设与维护、资源配置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与使用、成果保护等形成法律支持。
通过立法解决制约创新能力提升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主要有:第一,科技创新资源分散和低效问题,主要是如何通过法律形式合理整合和配置科技创新资源,提高创新的产出和效益;第二,创新保护不力和创新主体积极性不高问题,主要是如何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第三,产学研结合问题,主要是如何使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形成长期、稳态的合作关系,实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紧密结合。第四,创新投入不足的问题,主要是如何规范政府的财政科技投入和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方案:
通过立法,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创新意识,整合全社会科技创新资源,对成熟有效的科技创新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创新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则、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科技创新人才、保障措施、附则等内容。(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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