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教育法》的议案
来源:农工党中央宣传部 时间:2016-03-15 00:00:00 编辑:胡文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教育法(草案)》立法议案说明如下:
一、环境教育法立法必要性
(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尤其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二)环境保护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30年经济的飞速发展实现了发达国家一二百年的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同时也使得环境欠账积弊日深,累积的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越来越显现出来,环境形势十分严峻,环境压力在继续加大。同时,信息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加剧,传媒格局和舆论机制发生深刻变化,社会思想多元多样多变,公民环境意识的提高使得环境保护成为国际国内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受到高度关注,舆论引导工作的难度大大增加。
(三)进一步加强环境教育的需要。目前,环境教育工作缺乏法律保障,主要通过政府文件布置、依靠领导重视推动,存在“观念重于实践、政府行为重于民众行为、政策性重于自觉性、宣传性重于教育性、知识传授重于素质培养、课堂教学重于社会参与”等问题,导致环境教育“虚化”和“弱化”。因此,亟待通过立法,推动环境教育工作不断深入。一是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二是需要以法律保障环境教育纳入现行学校教育体系;三是需要以法律保障各类社会化环境教育工作依法开展。
二、环境教育法立法可行性
(一)社会各方面支持环境教育立法。党和国家领导人明确指示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两会”代表建议环境教育立法;有关部门支持环境教育立法。
(二)环境教育体系基本形成,积累的实践经验。我国的环境教育源于1973年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经过40年的发展进步,已经形成特色分明地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环境教育体系:一是环境教育分工体系形成,形成了政府主导、各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环境教育体制格局;二是环境教育机构体系形成。各级环境宣传教育机构网络不断健全;三是环境学校教育体系形成;四是环境社会教育形成体系;五是环境教育保障体系形成。
(三)地方环境教育立法为国家环境教育立法积累了经验。目前,我国宁夏、天津和台湾地区出台了环境教育立法,浙江、湖北、福建等地也正积极开展环境教育立法调研论证计划。这些地方的探索为制定国家环境教育法积累了立法经验。
(四)国外环境教育立法为我国环境教育法提供了借鉴。目前,美国、巴西、日本、韩国、菲律宾等十几个国家相继制定环境教育法,极大推动了各国环境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了公众对环保事业的热情与参与水平。
三、环境教育法立法主要内容
环境教育法应在部门职责和管理、经费保障、人才培养、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一)明确政府职责。建议环境教育工作的具体开展和实施由环保部负责,教育部予以紧密配合,尤其要在学校环境教育和专业环境教育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对国家海洋局、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卫生部和农业部在环境教育方面的职责提出要求。
(二)确立合作机制。环境教育法应明确相关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以保证环境教育的顺利开展,该法应对多个政府部门在环境教育开展合作和支援方面提出要求,确认民间环境教育团体的地位,对其开展的环境教育行动给予一定的人力和财力支持,保证环境教育的顺利开展、保障环境教育专业性、权威性和通畅性。
(三)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对环境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也应明确,监督环境教育机构的执行和环境教育效果。建议在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下设立“国家环境教育委员会”,具体监督、审核、评估该法执行情况,由其向全国人大递交执法监督情况报告。
(四)确立环境教育的对象,保证公众参与。保证公众参与,提高公众意识应是环境教育立法草案的重要原则。为推动促成政府引领下全民参与的环境教育机制,草案应明确提出立法对象是全体公众。其中,以中小学、幼儿园和高校为环境教育主阵地,着力提高大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并将各级政策决策者、教师、企业管理者、媒体人员等群体列为环境教育重点对象;此外,立法条例还应对环保社会组织、社区等单位开展环境教育提出要求。
(五)环境教育的内容和方式。为保证该法的可操作性,立法草案应对环境教育内容的科学性、真实性、时效性及相关考核办法分对象进行规范和要求。
(六)明确环境教育中的专业人才培养和师资管理。应对环境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环境教育师资的管理制度化此给予规范和保障,为环境专业人才提供更多地援助和鼓励;应对社会组织的环境教育主管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鼓励专业人士更多地投入到环境教育中,同时,鼓励环境教育从业人员的再教育和在环境教育领域的创新、交流、研究性学习和各类环境教育的实践活动。
(七)专项财政和其他经费投入规定。为保障和加强该法的有效执行,草案应规定环境教育的经费来源,明确财政支持要求,规范主题环境行为,为环境教育活动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技术指导、效果评估及过程监管;应设立多层次的环境教育奖金和基金机制。
(八)关于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草案应强化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内容的规范,尤其要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教育的监督检查和推动实施方面的责任,明确职责权限、检查规则等内容;应对违反本法的各种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四、环境教育法立法时机
中共十八大报告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将生态文明摆到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开展环境教育立法工作是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具体实践。同样,目前由于环境污染所导致的环境群体性事件高发频发,让政府面临的舆论和现实压力越来越大,环境教育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可以有效引导公民参与,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来表达环境诉求,这些背景都是加强环境教育立法的有力契机。国际上环境教育法的舆论氛围浓烈,国内公众对环境教育立法的呼声也很高,建议尽快立法。
五、环境教育法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条对环境科学教育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该条规定仅仅限于“科学”知识教育,而环境教育是知识、意识、行动等方面的综合,因此这一原则规定难以对环境教育发挥指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但是,该法侧重于学校教育,其中对学校环境教育没有涉及,尤其是对非隶属于学校教育范畴的社会化环境教育,难以发挥指导作用。
基于以上分析和相关工作基础我们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会同环保部、教育部等有关单位尽快将本法纳入立法程序。(包景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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