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惠玲:建议关于完善婚姻法规
来源:农工党中央宣传部 时间:2016-03-17 00:00:00 编辑:胡文生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婚姻关系和谐与否直接影响到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安定,健全和完善婚姻法规对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现行婚姻法规尚存在一些瑕疵,不能充分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婚姻登记工作带来一些不便。为此,结合婚姻登记工作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对健全婚姻法规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婚姻法》增加对未婚而以夫妻名义生活行为的惩罚措施
据现行婚姻法规,未婚而以夫妻名义生活者与第三人结婚并不违法,导致其家庭观念淡薄,家庭责任感不强。一些妇女,特别是外地嫁入偏远农村的妇女,未婚生育后,常抛下老人和孩子外出改嫁,不履行赡养父母和抚养孩子的义务,增加子女和父母的生存风险,加重社会保障负担。建议《婚姻法》增加对未婚而以夫妻名义生活行为的惩罚措施,以此,提升结婚登记率,增强群众的婚姻观念和家庭责任感,孩子和老人的抚养和赡养状况必将得到改善,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等棘手的社会问题。
二、建议《婚姻法》增加对事实婚姻的认定
现行《婚姻法》没有对事实婚姻做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仅对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离婚的情形才认定为夫妻,虽然符合事实婚姻实质条件,但未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认定。该规定给当事人在继承遗产、领取抚恤费等事项上造成阻碍,建议修改为只要夫妻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夫妻关系,法院都应根据事实婚姻的规定进行认定,而不必为提出离婚申请时才进行认定。
三、建议婚姻登记材料的真伪以当事人的声明为主,同时增加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婚姻登记者的处罚措施
在婚姻登记工作中,一些公安机关不愿更改婚姻当事人户口本上错误的婚姻状况、不出具姓名同音不同字等情况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又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和能力,对于一些仿真度高的材料,婚姻登记机关无法辨别其真伪,只能根据当事人的声明对其所提供的婚姻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因此,建议婚姻登记材料的真伪以当事人的声明为主,同时增加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婚姻登记者的处罚措施。当事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声明若提供虚假材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登记后若因其提供虚假材料而引起纠纷的,法院应依据其声明判决其负主要责任,并进行适当处罚。
四、建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赋予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弄虚作假、登记过程存在瑕疵的婚姻登记的权利
现行婚姻法规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的权利,对登记过程存在瑕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婚姻登记等行为,婚姻登记机关无权撤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能通过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对其进行撤销,撤销程序过于复杂,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不符合便民原则。由于弄虚作假等造成的婚姻登记,事实易于查清,婚姻登记机关有能力对事情真相进行了解,加上婚姻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程序简单,便于群众办事,鉴于以上原因建议修改《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赋予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弄虚作假、登记过程存在瑕疵的婚姻登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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