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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建议加快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管理制度

来源:农工党中央宣传部  时间:2016-03-16 00:00:00  编辑:胡文生



 
    201511日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赋予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该法第39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我们高兴的看到,一年多来,环境保护部制定计划,密集出台配套规章、规范、标准,为铁腕实施新环保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遗憾的是,从目前的计划和已经推出的各项文件中,都没有看到落实《环境保护法》第39条的内容。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把保障生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作为推进五大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健康权,改善环境质量理应将保障人群健康放在首要位置。为此,建议环保部尽快研究制定相关规定,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管理制度,切实承担保障生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的统一监管职责。
 一、制定推进环境与健康管理制度规划。在编制“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时,将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工作体制机制、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建议将制定《环境与健康法》作为2020年规划目标。在“十三五”内,完成制定环境与健康管理行政规章、行政法规的相关工作。
二、立即启动环保部的行政规章制定工作。首先制定“环境与健康工作管理办法”,为实施《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建立规范和程序。
三、“环境与健康工作管理办法”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明确环境与健康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工作任务。
2、明确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健康优先,风险防控,分类管理”原则。
3、建立环保部门综合统筹、相关部门联合联动、专家委员会技术支持的监管体制与工作机制。
4、建立环境与健康管理的基础性制度,至少应包括环境与健康风险的分类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鼓励科学研究制度、风险识别与防范知识普及制度。
5、建立和健全环境与健康风险监测制度,至少应包括建立统一的环境与健康风险监测网络与管理体系、监测工作机制、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监督性监测与应急性监测、监测信息的发布与运用等。
6、建立和健全环境与健康风险调查制度,至少应明确环境与健康风险调查的内容、调查主体、调查的启动条件和程序、调查结果的运用、调查对象的配合义务等。
7、建立和健全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制度,至少应包括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估、相关部门联合评估、新技术和新物质评估、特征污染物清单、评估机制、评估结论的运用等。
8、建立和健全环境与健康管理的相关制度,至少应包括环境与健康监察执法、信息管理、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对、共同基金、诉讼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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