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黎明:建议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来源:农工党中央宣传部 时间:2016-03-07 00:00:00 编辑:胡文生

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研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改革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是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推进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一、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采用“各管一摊,分立并行”的多部门管理格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负责专利法的实施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管理和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依据著作权法管理版权,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商标局依据商标法负责商标的管理和注册。除此之外,海关总署、文化部、质检总局、科技部、商务部等分别承担与其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但是,从国际惯例来看,将知识产权主要品种集中统一管理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
(一)分类管理降低了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效能。专利、商标和版权管理工作是一个整体,这是由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和运行规律决定的。但管理体制的差异使得各品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之间信息不能互通和共享,容易在授权与登记程序中造成权利冲突、重复授权、评价与审查标准不统一等不良后果,严重影响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效率和应有的社会效果。例如,目前商务部、工商总局与法院都互相争抢驰名商标的认定,导致驰名商标满天飞,重重冲突;国家质监局与工商总局之间就地理标志的争夺,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与农业主管部门就植物新品种权的争夺等由来已久。
(二)分别执法制约了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分别管理模式有可能因为部门之间的利益争夺与信息交流不畅等原因,导致出现执法重叠与空白等弊端,制约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首先,不同部门之间可能出现互相攀比的心态,扭曲执法动机,导致出现办案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其次,如果同一行为同时侵犯外观设计、版权与商标权时,往往会出现不同部门分别执法,形成同案多次处罚、重复处罚的情形。除此之外,对协同管理和共同管理的事项,常有可能出现互相推诿情况;甚至当遇到某些知识产权国际纠纷时,因延误时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最终损害国家利益。
(三)分散服务增加了社会成本。目前“各管一摊”的管理模式使得本可以使申请人在一家机构进行审批和注册的事项常常需要跑几家机构进行申请注册,耗费大量人力、财力,极大地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降低了办事效率。同时,分别注册审批的模式也将浪费大量的审查资源,并将不利于不同类型审查人员之间的业务交流,提升审查技能。此外,法院在审理同时涉及商标、专利和版权问题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往往要分别与同属知识产权领域但又彼此独立的行政机关打交道,增加了协调难度和有限的司法成本。
(四)分散管理加大了对外交流合作的难度。由于分散管理,所以其他国家与国际组织与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交流合作时不得不分别同我国的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甚至还有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等部门一一洽谈,导致处理与国家利益至关重要的国际事务时效率低下。譬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各国大会等许多活动往往同时涉及知识产权的多个领域,我国部门之间由于意见难以统一,导致在国际知识产权论坛上我们不是一个声音。其次,跨国企业在来华办理知识产权事务时,也经常对相关部门管理哪些业务产生混乱,甚至有的外国企业采取投机行为,在不同部门之间选择,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
二、改革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建议
(一)调整国务院有关部门知识产权管理职责。建议调整国务院相关部门职责,形成相对综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一是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以及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制止不正当竞争等相关职责剥离出来;二是把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负责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等相关职责剥离出来;三是把农业部有关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等职责和国家林业局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等职责剥离出来;四是把商务部有关组织经贸领域多双边知识产权谈判职能剥离出来;五是将上述四项职能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统筹考虑、适度综合,形成相对综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系。一是修订完善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使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做到于法有据。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尽快修订现行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中不适应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的内容;二是推进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建立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监管、行政执法标准制定、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督查督办。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依法保护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查处侵权假冒行为。省区市成立专门机构统一负责本省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管理和推进工作;设区的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县设立知识产权执法支队或大队,负责本地案件办理工作;三是建立专利复审委、商标评审委与执法部门的侵权、无效案件联动机制,确保授权与侵权判定标准一致,将权利人提起的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与被请求人提起的无效宣告有关信息对接,上下联动,及时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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