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建明:出台备用水源地建设法规 加强城镇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与管理
来源: 时间:2015-03-13 00:00:00 编辑:胡文生

饮用水源安全是最大的民生问题之一。当前,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日益严重的水污染和极端气候频繁发生的威胁增加了城市供水的脆弱性,城市单一的水源供给形式使城市供水安全性和保证率降低,遇到突发事故,城市居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可能中断。随着城镇化的推进,目前在用水源地在水质和水量上已逐渐不能满足发展需要,各地亟需加强城镇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和保护工作。
当前我国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与管理存在如下问题:
1、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滞后。据环境保护部调查结果显示,我国328个地级以上城市中,248个城市建设了备用水源,占75.6%,还有80个城市还未建设备用水源地。一些地级以上城市备用水源地还因水体污染、水量不足、疏于管理等种种原因,起不到应有作用。而我国县级、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在国家层面上目前还没有具体要求。
2、应急备用水源地结构单一性较为突出。我国多数城镇水源地类型单一,特别是以地表水源为主的南方地区,基本上在用和应急备用水源地均分布在河流沿线,同属一个上下游水系,一旦在用水源地受到污染,应急备用水源地也会受影响,难以应对上游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对水源和供水系统的威胁,很难起到应急备用水源地的作用。
3、可供选择的应急备用水源地不多。全国城镇集中式水源中,河道型水源地供水量占近50%,但受城市发展规划和一些工业项目建设的影响,饮用水源地分布特点与工业布局不合理,纳污河段与水源地河段交错的问题非常突出,特别是在一些沿海城镇感潮河段,应急备用水源地受到其上下游河段污染往复影响,时常出现超标,水源地水质很难得到保障,致使一些地方水源地频频让位于经济发展,有些地方甚至无水源地可选。此外,水源地保护区交通穿越和管道穿越保护区现象也普遍存在。
4、应急备用水源地综合管控能力较弱。目前我国水源地处于多头管理状态,涉及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的部门包括水利、建设、环保、卫生等部门,造成水源地工程管理与水质监管分离,较难统一协调。城镇供水规划未统筹考虑应急备用水源地的供水,导致城镇输水管网系统连接应急备用水源地滞后。输水管道系统未得到定期维护。周边产业相继发展起来,水源保护区环境执法依据不足,应急备用水源地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加快城镇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是保障城镇居民饮水安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为此,建议出台备用水源地建设相关条例和规划,切实将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建立管护及督查机制。
1、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各级政府在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和保护方面的责任,做到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有法可依,将县城以上备用水源地的规划和建设要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求没有实现双水源或者多水源供水的县级以上城市必须建设一个与在用水源地相互独立的应急备用水源地。对经济较为发达地区,乡镇人口数量又比较多,在用水源地存在水量不足和环境隐患较多的乡镇也应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地,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同时加大制水工艺升级改造。各地要制定出台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规划,并列入建设部门城镇建设规划和水利部门开辟新水利工程规划,按照“类型互补、水量保证、合理布局”的原则,落实资金,调整改造不安全不可靠水源地,合理进行应急备用水源地选址和应急备用水源地工程与配套输水管网项目建设,尽快实现应急备用水源地与城镇自来水供水管网的互联互通工程建设。
2、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保护区内污染源及违规行为的整治。开展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以小流域为单元,强化水源地、水源涵养区以及山区丘陵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建设等方面的扶持力度,构筑“三道防线”,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进一步提高生态保护水平。
3、按照备用水源地建设法规要求,构建多源供水系统。在选择应急备用水源地时,应考虑与在用水源地类型不同,提高城市供水安全系数。如:在用水源是河流型时,应选择地下水或者湖库型水源作为应急备用水源地,县级以上城市应具备2个以上水系相对独立的饮用水源地,同时加快水源水互通,坚持常规水源地和应急备用水源地相结合,实现互为备用,避免水源地同时受到污染时无法保障供水。
4、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逐步建立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对水源地及上游地区适当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水源地涵养能力,建立水系源头保护专项资金,适当引入其他形式的生态补偿模式,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建议在国家层面专门出台水源地生态补偿办法用于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水源地生态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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