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建议
来源:农工党中央参政议政部 时间:2014-03-03 00:00:00 编辑:胡文生
根据目前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和环境监管的现实情况,建议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作以下3处修改:
一、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第12条第二款进行修改。建议修改为:该组织所在地市(州)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及最近30天内的环境现场监管合格的证明。
二、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第17条第一款进行修改。建议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有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的行为时,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定期通报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应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违法处理结果,对通过认证的组织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通报情况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议增加设置有关吊销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组织所取得环境体系认证文件的条款。建议已取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行政处罚、发生环境事故的应予以吊销认证资格,并且一年内禁止重新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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