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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建议

来源:农工党中央参政议政部  时间:2014-03-01 00:00:00  编辑:胡文生

2013年7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这将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快速成长。然而,当前我国社会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规模小,资金短缺,专业能力不强、公信力缺失,社会组织所能提供公共服务的“供”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需”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称。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如下:

一、加大政策配套扶持力度,切实提升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能力;二、建立多元监督与评估机制,切实保障“接盘”效率和质量;三、加快社会组织立法,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应抓紧开展社会组织立法调研,力争尽快出台《社会组织促进法》,明晰社会组织定位与分类、规范社会组织职能与工作程序、完善自身建设及其自我发展、明确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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