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琴代表建议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宜宾学院发酵资源与应用四川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魏琴向大会提交建议,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魏琴代表指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一些亟需完善的地方。
为此,魏琴代表建议:
一是在《畜牧法》中增加对牛羊禽兔屠宰的规定。现有《畜牧法》对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环节作了规定,对投入品监管、畜产品质量保障、草原保护、疫病防控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未涉及畜禽屠宰、畜产品流通等环节。畜禽屠宰,仅涉及生猪,目前已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但对牛羊禽兔尚无明确规定。种畜禽管理,虽然有《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3号发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但至今也没有修订。
二是建议第三条增加“国家鼓励发展节粮型草食性动物”。增加理由:发展节粮型草食性动物有利于国家控制粮食安全风险;有利于满足人民膳食结构调整需要。2007年1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继续稳定生猪、家禽生产,突出发展牛羊等节粮型草食家畜”。2009年1月24日农业部还印发了《全国肉牛优势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全国肉羊优势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全国奶牛优势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农牧发〔2009〕2号)。地方政府如有1994年9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食品办关于加速发展商品牛羊生产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1994〕89号)等。
三是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不得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但本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建议增加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增加理由:“泔水猪”、“垃圾猪”微生物污染严重,对食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增加处罚条款,有利于杜绝该行为;有利于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可操作性。目前国内一些省市已经出台了餐厨垃圾管理条例可以借鉴,如我国第一部规范餐厨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09年4月24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8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9年6月9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前身《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9月25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0月8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于2011年11月18日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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