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玉珍就加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和基础能力建设问题,向大会提交了建议。
张玉珍代表指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的重要内容已上升到国家宏观战略高度,受到广泛重视和关注。作为生物多样性大国,近年来,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起步较晚,我国在生物多样性和物种资源保护工作上,还存在着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工作基础保障相对薄弱、全民保护意识尚未形成等问题,应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能力不足,难以形成对生物多样性的正常管护,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为此,张玉珍代表建议:
一、健全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基于我国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不顺的问题,一是由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涉及到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要在国家和省级地方政府层面建立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或委员会,形成一体化管理体制,解决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保护与开发中各部门在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价值和功能等有关自然生态管理目标和行动上的不协调和矛盾,提高不同部门之间协调与合作的效率;二是要完善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协调合作机制;三是省际地方政府之间要加强的信息交流和行动协调,建立打击破坏生物多样性违法行动的跨部门协作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与法律
我国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尚不完善。目前有关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主要限于物种多样性的保护,生态系统多样性的保护虽有所涉及,但仍有许多空白,而基因多样性的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持续利用的规定则完全空白,要加快出台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
外来物种入侵是国际社会和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对防止外来物种入侵进行立法是维护生态平衡的法律保障。健全外来物种的法律法规,依法防止外来物种入侵显得很有必要,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 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法规。与外来物种入侵有关的法律法规散布于《渔业法》、《森林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很不利于外来物种的管理。为此,建议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法规,加强外来物种入侵源头控制,规范外来物种引种的安全程序,明确相关主体在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中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各级政府的责任。
鼓励进行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制度创新,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体系。参照国家环保部的生态补偿资金形式,把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生态环境补偿政策范畴,建立新型的生态系统服务体系的经济补偿机制,通过财税体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制度支持。特别是对国家确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要加快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鼓励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维持和恢复。
三、建立全国生物多样性物种资源基础数据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国的生物资源,在各省已经完成的生物多样性调研的成果的基础上,应尽快组织开展优先保护区域空缺区域生物多样性补充调查,完善保护优先区域本底综合调查,建立全国生物多样性物种资源基础数据库,并进行实时动态更新。
根据全国35个省级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保护区域,全面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使全省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将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四、建立完善全国长期的网络化的监测系统
根据相继完成的《各省级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所确定的优先区和优先保护对象,确定各类生物多样性长期监控区,构建各类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体系,开展系统性监测,建成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建立完善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监测标准体系,加大生态系统和不同生物类群监测的现代化设备、设施的投入和应用,推进生物多样性监测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同时加强生物多样性的监测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重点环节生物物种资源的日常监管,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议优先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监测体系,加大珍稀濒危、特有物种及其栖息地、动物疫病的监测和监管力度。
五、加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基于我国生物多样性研究的技术力量不足问题,要加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深入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综合科学考察,掌握全国生物多样性资源基本数据,摸清些物种目前的濒危状况,物种及种群的动态变化规律;强化对重点保护植物、珍稀濒危植物、特有植物种质资源保护相关技术研究,促进生物多样性与种质资源可持续利用,特别是进行生物多样性减少、生境丧失、生态系统退化所导致生物多样性变化的机理等方面研究;开展战略规划和建设项目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价研究,以致能够在建设开发活动前对生物多样性影响做出正确的评估和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研究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相结合的协调机制和政策、成功模式和激励机制,促使地方政府及基层群众参与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
六、开展全国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制定全国自然保护区规划,划定自然保护区保护红线,进一步确定各类自然保护区边界和矢量化,并将其列为约束性指标,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企业、社区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红线的保护责任和义务,对自然保护区红线区域实行最严格的管控制度,严守红线,确保自然保护区不被侵占,建立能够被有效保护并持久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网络,维持并恢复当地的生态系统,避免或减少森林的砍伐,在此基础上,建立区域性保护中心,保护种质和遗传资源。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和管理设施建设,强化监管措施,开展规范化建设。开展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推进社区管理工作内容纳入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目标和职责,探索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社区共管模式,开展社区共管试点的推广。
七、要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资金投入
资金不足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的短板,目前各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中列入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主要是解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国家和省级财政要加大对其的支持力度,保障行动计划的实施,同时,引导社会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并加强同国际合作与交流,争取国际援助,抓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
八、加强全社会生物多样性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
政府、媒体和社区应共同努力,建立一套全面的有关生物多样性的教育及提高公众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的计划,提高公众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了解及关注程度。比如: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中小学的课本、纳入部门的规划,并通过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开展生物多样性科普传播活动,并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公园或风景区、动物园或野生动物园、植物园或树木园、自然博物馆作为科学普及基地,抓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普及教育。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拓宽参与途径以及公众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影响力,促进政府对生物多样性的全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