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厚琳代表建议启动《无线电法》立法
加强无线电管理是蒋厚琳代表长期关注的问题。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监察厅副厅长、农工党安徽省委会副主委蒋厚琳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启动《无线电法》的建议,这已经是她第三次向大会提交这个建议。
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无线电频率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战略支撑作用。在2012年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蒋厚琳代表就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启动《无线电法》的建议。建议引起工信部领导的高度重视,特派无线电管理局局长、无线电应用与管理委员会主任谢飞波教授前往安徽,与蒋厚琳商讨。谢飞波赞成蒋厚琳提出的通过立法来加强管理的建议,他认为依法加强无线电管理很重要,工信部已启动成立了专家委员会,他并聘请蒋厚琳担任顾问。
蒋厚琳代表在建议中里指出,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土地资源、水流资源、矿藏资源等一样,是宝贵的国家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一条款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无线电频谱作为国家资源的属性。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无线电频率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战略支撑作用。对讲机、手机、WLAN、蓝牙、4G、物联网、卫星导航、汽车雷达等越来越多的无线电应用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各类无线电新技术广泛应用于广电、通信、铁路、交通、航空、航天、气象、渔业、科学研究、抢险救灾、新闻媒体以及公安、武警、军队等各部门各行业中,我国已成为无线电业务与技术应用大国。
蒋厚琳代表指出目前无线电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频率资源浪费严重。我国无线电频率指配权分散于国务院相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难以对频率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筹管理,造成频率资源配置效率低,频率协调成本过高。一些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长期占用并闲置大量频率资源,甚至一些部门仍旧占用本应退出的频段,造成无线电新业务开展存在较大的频率资源缺口。
二是合法用户权益难以有效保障。由于无线电台址规划未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合法无线电用户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城市建设的扩张将原本设置在郊区的无线电台址被纳入城市规划范围,造成设台行为在先的合法用户给城市建设让步,影响了重要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
三是无线电干扰隐患日趋严重。各行各业对无线电通信的依赖性增加,导致电磁环境日益复杂,近年来,民用通信干扰军事训练影响国防安全,非法电视台干扰国际救援频率影响我国国际声誉,民航、铁路用频受干扰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干扰给经济社会发展及国防安全带来的隐患日趋严重。
四是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管缺位。由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销售环节监管缺位,仅从使用环节上查处,难以彻底根除非法使用无线电设备行为。目前,受利益趋使,很多不法生产厂家和销售商明知非法,仍然大量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导致非法设置电视台、伪基站、对讲机等行为屡禁不止。
五是行政处罚力度不足。现行《条例》对无线电违法行为处罚过轻,因违法成本小,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站、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等违法行为禁而不止。对近年来新出现的如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考试作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在具体工作中的法律适用存在问题。
关于无线电管理立法必要性问题,蒋厚琳代表在建议中指出,虽然在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我国已出台了《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水法》、《森林法》等,而对日显重要的无线电频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迄今为止,仅有1993年9月1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行政法规,与无线电频率资源的重要作用不相适应。为了适应频率资源管理实际和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蒋厚琳代表建议:加快相关立法工作,从更高的法律和制度设计层面,确立与无线电频率资源重要战略作用相符合的法律地位,加强对频率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着力解决频率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针对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蒋厚琳代表做了具体的分析。
1、无线电频率资源集中统一管理问题。从目前无线电管理体制的现实情况和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的客观规律出发,在立法层面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明确对无线电频率资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清楚界定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从根本上促进频率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现频率资源战略价值的最大化,维护频率资源开发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2、法制不统一的问题。目前,民航、广电等部门在行政法规中都有关于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规定,但由于立法角度不同,不利于不同无线电业务之间的协调管理,和无线电管理集中统一管理的趋势不符。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已经出台了地方性无线电管理法规或政府规章,但在适用范围、监管力度、行政处罚标准等方面规定存在不一致,按照法制统一原则,需要通过立法统一规范。
3、重要无线电台站的保护问题。机场、港口、高铁等的无线电通信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前预防比事后监管的意义更加重大,需要通过划定重要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加强对重要台站的保护。目前,采取划定电磁环境保护区等方式加强对重要无线电台站的保护仅在《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规中提及,尚未形成统一、标准的规定,建议通过无线电立法来提高协调管理的力度,保障重要台站的正常使用。
4、突发性事件无线电使用问题。在突发性事件、重大活动期间,各类无线电设备的集中使用呈现井喷现象,各类无线电业务对频率的需求极大,使原本紧缺的频率资源更加紧张,需要通过频率清理、频率协调、现场试验、基站选址建设等多种措施提供频率支持。《无线电法》在相关频率指配和台站设置使用审批等方面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5、无线电设备管理问题。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是擅自设台及造成有害无线电干扰的源头,目前,美国、欧盟和印度等对无线电设备的研制、生产和销售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条例》仅对研制、生产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做出了核准等原则性规定,对非法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做出处罚规定。《无线电法》应着力规范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的行为。
6、对无线电违法行为处罚问题。现行《条例》对无线电违法行为处罚过轻,《刑法》、《治安处罚法》对无线电犯罪行为的定罪与量刑规定了过多的限制性条件,案件移送程序复杂。同时,无线电违法行为和违法主体界定难、无线电管理执法手段少、力量弱,执法难、取证难。《无线电法》在制定过程中,应紧密结合实际,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加大打击力度。
7、边境无线电协调问题。无线电波传播不受行政区域限制,与我国接壤的国家和地区很多,随着国际和地区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我国边境地区的无线电台站数量急剧增加,近年来跨国界的无线电干扰日益增多,由此产生出一些国际纠纷和矛盾,影响了我国边境地区各类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无线电法》中应明确增加有关国际干扰协调和边境无线电协调的内容,维护国家主权和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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