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代表建议优化互联网市场管理体制,保障产业创新快速发展
3月6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农工党湖北省委会主委吕忠梅向大会提交建议,优化互联网市场管理体制,保障产业创新快速发展。
吕忠梅代表指出,互联网产业是我国的战略性产业,其迅猛发展深刻地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变革,其快速创新的发展态势,对于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增长,推动传统产业的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人民群众生活便捷性,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不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促进信息消费政策的实施力度,我国的互联网产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各类需求的互联网应用层出不穷,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增长。
在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在市场监管层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1、互联网的的融合创新与传统市场管理模式的冲突
互联网融合创新趋势明显,尤其是新兴业态的不断涌现,通过新型技术,将各类资源和要素进行重新组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各类信息服务需求。但这同时使得某些领域互联网管理的职责边界模糊化,导致各管理机构存在认识上的不统一。例如手机端的打车软件,其借助移动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将用户的打车需求与出租车的空驶资源进行整合,解决了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极大的提高了出租车利用效率,得到了出租车司机和用户的认可与支持。但是由于该产品模式与我国传统的出租车管理模式存在冲突,因此在一些地区曾因为影响出租车行业运价体系和营运秩序为由被一度叫停。
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发展历史来看,其一直在进行颠覆性创新,通过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和商业模式,将传统的信息和服务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并且非常便捷地提供给用户,不仅极大的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也对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起到巨大作用。虽然在此过程中会对传统利益格局造成巨大冲击,但长远看却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因此,对待此类新型融合类业务样态,不应以传统的管理模式简单对待,而应秉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则,鼓励行业在自我调节中依法发展。
2、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的监管缺位
互联网的创新发展亟需公平竞争秩序的保护。而近年来不正当竞争问题却成为了困扰我国互联产业发展的毒瘤。从2010年开始,多家企业因遭受恶性不正当竞争而遭受严重损失,涉及到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各类产品,例如3B、3Q、3G事件等,影响了众多网民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虽然事后全国各地的各级法院判决相关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赔偿责任,但囿于目前的法律体系,司法判决中的赔偿非常低,一般为低于五十万的赔偿额,难以弥补企业所遭受的巨额损失,却反而刺激了违法者继续从事此类行为的积极性。长此以往,给社会上造成一种印象,似乎互联网产业是一个没有竞争规则的产业,是一个乱象横生的产业,是一个不顾商业底限进行恶性竞争的产业,极大的伤害了守法企业的商业信誉。
反观在世界互联网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美国,其完善的竞争规则秩序和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保障着各公司的创新激情,进而不断巩固其在该领域的主导地位。因此我们认为,恰如李克强总理在就《政府工作报告》听取专家意见会上所言,政府部门务必用硬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企业发展特别是新业态的创新发展拓展空间。
互联网已成为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如何通过不断优化市场管理体制,更好的保障和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创新发展,是国家必须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为此,吕忠梅代表特提出以下建议:
1、在互联网的具体业务的管理上,进一步简政放权,以降低企业创新的行政管理成本。
互联网具体业务的管理原则,目前世界上有以美国为代表的“不分类、不管理的自由放任主义”、以欧盟为代表的“选择分类、区别监管的分层监管主义”和以我国为代表的“密集分类、多层审批的严格核准主义”。美国《1996年电信法》中明确规定,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对于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并不直接实施行政管理措施;欧盟则规定,“提供信息服务的营业活动无需预先取得核准,亦不受任何来自有关当局的其他决定、办法或资格认证活动的限制“。由于我国在内容管理上的特殊要求,在包括新闻、视听节目、文化、出版、医药、卫生、地理、金融等领域的信息服务,都要获得行政许可,这种管理模式极大地降低了网络虚假和不良信息的传播,有效地保障了我国互联网产业的有序发展。但同时在行政管理层面,也造成了”凡是互联网业务涉及到某领域,必须要有相应的监管制度“的思维定势。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应对互联网应用进行类型区分,对不涉及到意识形态和国家安全的产品,应取消行政审批,对于需要行政审批的内容,应杜绝双重审批。同时,对于新型业务样态,应当秉承”政府最小干预原则“,给予宽松的发展空间,防止因政府不当干预导致影响产业发展的问题。
2、完善行政执法手段,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行政投诉处理中,由于违法企业往往以保护用户权益为幌子对其违法行为加以一定包装,使其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同时由于事件影响广泛,处理不当会引发较大的舆论影响,使得行政机关处理时较为慎重。然而,在近年来司法系统对各类违法行为作出了数十起判决,将多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和特征予以明确认定之后,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受害企业的投诉后,仍然没有明确的处罚意见,反而认为是行业整体秩序的混乱,不存在谁是谁非的问题,这就造成了司法系统积极保护市场竞争秩序,而市场监管严重缺位的怪现象。因此我们建议市场监督机构应当转变观念,对于相关司法判例已经明确认定的违法行为予以明确处罚,对于屡次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企业,更应予以高额处罚,从而通过一系列的行政处罚认定来扭转当前不良的市场竞争风气。同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应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建立起互联网企业的社会信用档案,对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常态化的监测,实现行政执法的常态化,使互联网的竞争秩序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3、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实施20多年了,其当时制定时所规定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已无法涵括互联网领域的典型行为,当时所确定的行政处罚额度已经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严重不符,进而导致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我们建议首先应将近年来国家电信管理部门和互联网行业协会所规划总结的互联网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提炼后纳入法律范畴;第二,大幅度提高不正当竞争的赔偿额度,违法成本过低是当前互联网产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而部分企业屡屡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说明其主观恶性程度较重,国家有必要通过强制性手段对侵权人财产施加损失以达到惩罚之功效。建议参考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击恶意行为人;第三,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全制度。行为保全制度可有效制止反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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