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涛代表建议在黑龙江省开展全国湿地生态建设示范工作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要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黑龙江省是我国湿地面积最大的省份之一,现有湿地面积867万公顷,其中自然湿地556万公顷,占全国天然湿地的1/7,占省国土面积的1/9,主要分布在国家重要粮食产区和林木蓄积区,即松嫩平原、三江平原及大、小兴安岭和东部山区。具有绝对数量大,类型齐全,特点突出,生物多样性丰富等特征,在国内乃至国际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于近些年利用不合理和盲目开发,湿地面积急剧缩减,调蓄洪水能力降低,直接导致江河汇水速度加快,水土流失严重,河道淤塞加重,水位升高,功能严重退化甚至丧失。如何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作为建设生态文明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湿地生态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垦荒种粮,造成湿地大面积丧失
黑龙江省湿地主要分布区曾经是我国面积最大的平原沼泽分布区,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的十万转业官兵开发北大荒,70年代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和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的农业开发热等三次农业大开发,已经成为我国最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以三江平原为例,近十年间天然湿地从156万公顷锐减到91万公顷。
除了受全球性气候变暖、干旱等大气候的影响外,由于工矿业、农业等用水量增多,河流上游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建设,拦蓄地表径流,湿地来水量明显减少,导致许多湖泊因缺少水源而干涸,局部地方沼泽向干草甸演替,甚至有些地方已经有岛状林出现,加快了湿地消失的速度。
二、水体污染严重,湿地生态环境遭严重破坏
近年来,由于农药、化肥施用量大幅增加,以及大量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入江、河、湖、泡中,造成湿地水体污染,水环境恶化,湿地严重富营养化,散发出难闻的恶臭味,致使鱼类资源衰退,也造成以鱼类为食的鸟类慢性中毒死亡,或导致繁殖率下降,湿地生态环境遭严重破坏。
三、湿地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虽然有众多的法律法规涉及到湿地保护,但在湿地认定、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仍缺少可执行的法规条例。由于历史问题的沉淀,以及政企之间、地域行政管辖之间条块分割等原因,在推进湿地保护上依旧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2003年,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了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在湿地管理体制上只是做到了省一级由林业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制,在省以下由于历史遗留和缺少编制等多种具体原因,依然存在着多部门交叉管理的局面。
四、资金严重短缺,湿地保护与修复受到制约
黑龙江省是目前全国设立抢救性湿地资源保护区最多的省份,同时又是经济欠发达的省份。由于资金短缺严重,导致湿地保护机构缺少必要的办公设备及基础设施;退耕还湿补偿资金严重不足,工作开展举步维艰;湿地资源科学利用研究项目缺少资金,项目无法启动。
因此,陈述涛代表建议:
一、国家层面尽快出台《湿地保护条例》
截止目前,全国已有18个省(区、市)出台了《湿地保护条例》,国家层面还只是出台了《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建设需求相距甚远,因此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湿地保护条例》,做到有法可依。
建立湿地保护红线制度。从国家层面上确定黑龙江省湿地保护红线,再由黑龙江省确定其所辖市、县、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湿地保护制度,湿地保护的红线坚决不许碰。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开展监测监管,建立湿地保护责任制,对违反红线制度的主要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
二、突破管理体制限制,实行湿地统一管理
林业一直以来是传统的湿地管理部门,黑龙江省现有国有重点林区、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地方林业三大块,其中还有煤炭、造纸、军队、垦区等系统。湿地现处于多头管理的实际状态,导致湿地无统一规划、统一执行、统一协调的现实状况。为解决湿地管理的突出问题,适应新形势下的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亟需设立统管全省域内湿地的湿地保护管理局。
三、加大黑龙江湿地保护修复中央财政支持力度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湿地保护建设工作,但限于地方财政支付能力,现阶段湿地建设进程缓慢,与湿地大省的地位极为不符。黑龙江省已建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79处,基本建成了覆盖流域的湿地保护网络。截止目前,中央财政实际投资仅1个多亿,多数保护区没有得到国家资金的支持,保护区为了维持正常运转,不得不将收回的耕地发包给农户,造成湿地修复的实质障碍。建议国家加大对黑龙江省湿地保护补助投入,切实保护好两大平原湿地,使其发挥维护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的重大作用。
黑龙江省在乌苏里江流域共有48万公顷湿地,主要分布于乌苏里江沿岸和七星河-挠力河流域。有兴凯湖、三江等五处国际重要湿地,是生态区位最为重要的地区之一,也是小流域内国际湿地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最为集中的区域。目前,黑龙江省正谋划建立此流域的湿地保护网络机制,因此建议国家加强在乌苏里江流域的湿地保护投入,尽早建立保护网络,并以此为范本推广到整个黑龙江流域。
探索建立占用湿地的审批审核制度、占补平衡制度、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现对湿地占用的可控可管,对依法征占用的湿地,由占用湿地的单位负责就近重建或恢复与所占用湿地的面积和类型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对于征占用湿地,无法就近恢复或重建湿地的,收取一定补偿费用,用于其它湿地保护和恢复。在现有基础上,建立湿地保护补偿制度,增加补偿资金,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确立补偿范围、对象、标准。
黑龙江省湿地生态区位十分重要,维护着国土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气候安全、水环境安全,支撑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同时承载着弘扬民族文化、建设生态文明的重任,是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保障。因此在黑龙江省开展全国湿地生态建设示范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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