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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一平代表建议加快制定网络安全法

来源:农工党四川省委会  时间:2014-03-04 00:00:00  编辑:胡文生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网络市场日趋活跃,网络的应用范围不断拓展,网络的服务功能日益完善,网络逐渐形成为一个参与主体多元化、内容形式多样化的综合性服务载体,在促进经济发展与保障民生等多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式的虚拟空间,个人隐私信息极易泄露、违法犯罪容易隐形化,伴随着网络应用的快速推广,其大量的负面影响也逐渐显露出来。例如网络犯罪多样化、网络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网络运营商的恶性竞争等,使得加快制定网络安全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在推进网络安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我国网络立法滞后。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些针对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打击网络犯罪,规范网络行为,安定网络秩序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现阶段的网络立法大多是“头痛医头、脚痛治脚”,缺乏立法规划的预见性与法规政策间的协调性。同时,由于立法执法的经验不足,我国的网络立法大多具有“试水”性质,在实际实施中逐步提高其立法操作性,使得网络行为缺乏有效的法规规范、引导。

二是打击网络犯罪不足。网络犯罪作为一种在近年来快速增长的犯罪形式,具有其特有的隐蔽特征,这类犯罪的情报不易捕捉,罪犯间的联络不易察觉,犯罪形式多样化,对刑事侦察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同时,许多网络犯罪跨国、跨地区,这对执法打击的统一协调性产生了很大的挑战,虽然我国在近期集中破获的一些跨多国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但由于办案成本高,这种个案式的震慑并未转变为常态化的打击模式,因而使得打击网络犯罪仍然任重道远。

三是网络行为规范缺失。当前,对于网络行为的规范大多依靠当事人的自律,对于网络不文明、不健康行为的外部约束明显不足。这里既有网民自身素质的提升问题,也存在网络运营商、各行业组织自律不足、政府监管不到位、推广宣传规范的网络行为力度不够等问题,造成如任意人肉搜索泄露个人隐私、大量的网络“对骂”破坏舆论秩序、肆意的网上“诽谤”造成当事人名誉受到侵害等不良的网络现象。

因此,侯一平代表建议

一是加快制定《网络安全法》,完善我国的网络立法体系。加快制定信息安全的基本法,确立网络安全的法律原则与基本制度,同时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法规清理,重构条文规则体系,明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网络运营者、网络用户等主体在保障网络安全上的职责。这有利于定纷止争,化解各部门由于权责不明因而相互推诿、“踢皮球”的难题;有利于相关各部门、各团体、企业、个人明确自身责任,以法律己;同时依法监督同业者,有利于形成网络主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健康的网络法治环境。

二是推进网络安全技术的提升,创新管理模式,加强网络安全维护能力建设。推动维护网络安全力量建设,重点在于技术、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有效配置。不断推进网络安全技术的进步,有利于在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等方面先行预防,先发制人;注重网络安全人才培养,建设统一协调的网络监管机构,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多部门、跨区域的网络安全联动执法机制,对于维护网络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是推进网络“行业自律”,加强网络行为规范引导,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各网络运营者对于其经营的网络秩序应承担自觉维护的责任,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不规范、不文明的网络行为应当及时履行提醒、警告、清理等处理职责。同时积极推动网络各行业达成自律共识、建立自律规范、相互督促,形成网络行业“讲文明、树新风”的良性经营环境。对广大网络用户而言,主要是加强文明上网的宣传推广,为广大网民树立文明、健康的上网标尺,引导网民上网行为的健康、文明、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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