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鸿代表建议改革我国预算年度
预算年度,亦称财政年度,是指国家预算收支起讫的有效期限,通常为一年。目前,世界各国采用的预算年度有两种:一是历年制预算年度,即预算年度按日历年度计算,从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历年制预算年度;二是跨年制预算年度,即一个预算年度跨越两个日历年度,从每年某月某日起,至次年某月某日止,中间经过12个月,但却跨越了两个年度,如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的预算年度是从每年的4月1日起至次年的3月31日止;瑞典、澳大利亚等国的预算年度是从每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美国、泰国等国的预算年度从每年的10月1日起至次年的9月30日止。跨年制预算年度以其终止日属于哪一年份,即称为那一年的预算年度。这种差别是由历史上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的差异所形成的,其中立法机构召开会议的时间和预算收入入库旺期是历史上各国确定预算年度起始时间的重要因素。
我国预算年度一直采用“历年制”,但在实际操作时间上有几个月的时差,即计划年度预算要在年度开始后的3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审查批准才能生效,并不是在前一年终或年初。这就意味着每年年初的预算执行的法律依据不足,削弱了立法机构的监督,影响了预算的严肃性和时效性,同时给我国的统计制度带来不便,也影响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吴鸿代表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为了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国家预算的严肃性和时效性,使预算年度内预算执行的每一笔收支都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真正做到依法理财,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因此,我们认为应改革我国预算年度。
一、修改《预算法》。201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布实施20周年,正好是一个时间节点,应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对《预算法》进行全面的修改,其中包括改革我国预算年度,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二、改革我国预算年度。我国预算年度应由历年制改为跨年制,即从每年的4月1日起,至次年的3月31日止,中间经过12个月,但却跨越了两个年度。这样预算年度与3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审查批准预算的有效期限一致起来,使各级政府在新的年度一开始就执行被批准的预算。
三、延长预算的编制时间。世界各国一般均提前一年编制预算,有的国家编制时间更长,比如美国则在生效前18个月即正式着手编制。而我国预算编制的时间最短,即在预算年度开始前3个月才着手编制,如果加上全国人大会议审批前的时间也不过半年。由于编制时间短,致使预算编制质量不高,准确度低,也影响立法机构的审查监督。因此建议将国家预算编制时间延长为一年。
四、增加立法机构审查国家预算时间。我国预算不仅编制时间短,更没有留出立法机构对政府预算请求的审议时间,限制了全国人大会议对预算的审批权的充分发挥。因此为了加强立法机构对预算的审查,建议在修改《预算法》时应增设立法机构审议阶段,一般可用3个月,包括审议和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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