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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115号

来源:全国政协门户网站  时间:2012-03-08 00:00:00  编辑:袁江
 案    由:关于修改我国慈善税收相关条例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办理
提 案 人:农工党中央
主 题 词:税务,政策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目前,涉及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的现有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法规对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和从事慈善事业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税收相关规定的不完善,也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广大民众参加慈善事业的意愿。
    一、慈善基金会的投资收入要课以和一般企业一样的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但同时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结果,所有慈善组织都要按照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其投资经营性收入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慈善基金会的资金来源是别人捐赠的,获得的收入也全部用于公益事业。这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营利活动,不是同一种行为。而且,慈善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不能仅仅依靠募款。募捐只是其中的一种手段,还需要由一些专业的投资人员去规划,让资金保值增值,但与一般竞争性企业获取投资回报不同,慈善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做大公益事业。
    二、捐赠给不同慈善组织的免税待遇悬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第172号)明确规定,只有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这六家的捐赠,所得税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同样是捐赠给慈善组织,捐赠给上述六家就可以全额免税,捐赠给其他组织就不能得到相应的优惠,严重地制约了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对于其他慈善组织数量的增长和能力的壮大非常不利。另外,对捐赠人来说,其向非上述六家慈善机构捐赠的积极性也受到遏制。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认定享受税前扣除的领域和组织
    各个领域和组织应该根据其属性,进行科学分类,纳税人向同类性质的领域和组织捐赠,享受同等税收待遇;纳税人向不同性质的领域和组织捐赠,享受不同等级的税收待遇。在相关领域和组织的性质认定方面,考虑到民政部门是政府主管社会捐助事务的职能部门,可由民政部门会同财税等相关部门制定公开透明的统一标准,科学认定不同领域和组织的性质,纳税人向其捐赠适用相应的扣除比例。例如,向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享受12%的扣除比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享受30%的扣除比例;向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享受30%的扣除比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享受100%的扣除比例;向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慈善机构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都享受100%的扣除比例。同时,许多国家准予税前扣除的比例较高。我国也可以参照其他做法,将个人所得税30%的扣除比例逐步提高到50%。
    二、对慈善基金会的投资经营收入免征所得税,或者给予税收优惠
    非营利组织为要开展公益活动,也有一些经济行为,并相应地会发生一定的收入。对于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实行有条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鼓励和推动各类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政策之一。
    对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实行有条件的税收减免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目的在于鼓励非营利组织开展各种公益活动。一般而言,这种税收优惠限于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对于可能发生的营利收入则须依法纳税。为达此目的,需要鉴别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和营利收入,主要通过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收入性质和来源的划分及税种的细致区分等各种措施。
    三、拓展税前扣除内容,实行递延抵扣政策,提高社会力量捐赠水平
    目前,准予税前扣除的内容仅仅局限于钱款的捐赠方面,而忽略了大量的物资捐赠和劳务捐赠。为了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慈善事业,可以针对纳税人捐赠物资的情况,通过专业的机构来评估物资的实际价值,根据评估价值准予税前扣除;同时,对于公民从事慈善义工活动,也可以根据做义工的时间和工作难度等进行评估,使其享受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许多国家对纳税人开展捐赠实行递延抵扣的税收政策。例如,在美国,纳税人向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组织捐赠,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比例不得超过捐赠人净收入的50%,但超过部分可以往后顺延,累计到第二年结转予以扣除,结转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四、尽快开征新税种,引导富裕阶层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遗产税是一个十分古老的税种,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高额的遗产税,是国外富豪不愿意把钱留给后代的重要原因之一。按照美国的遗产税法律规定,即遗产的价值超出65万美元就要征收37%的遗产税,而且采用统一的累进税制,遗产数额越大,税率越高。一旦遗产的总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遗产的税率就要高达55%。很多美国的富豪都宁愿把自己的财产拿出来用作公益事业,像美国非常著名的盖茨基金会、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都是富豪用个人名义创办的基金会。
    遗产税征收的范围包括房产、汽车、银行存款、收藏品和企业等有价值的东西。而给慈善机构和政治团体的捐款不在课征遗产税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富人来说,与其多半被征税,不如捐给慈善事业可以合理避税,还可以回报社会留下美名。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开征遗产税,引导富豪更多把财产捐赠出来。同时,赠与税作为遗产税的配套税种,也应一并予以考虑。此外,还可以对购置豪华住宅、名牌轿车及名贵消费品、化妆品和高档宴会、高档休闲娱乐以及饲养宠物等高消费行为征收特别消费税。通过上述向公益性捐赠倾斜的税收政策,带动更多的民间财力,整合更多的社会资源,为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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