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政协22日下午在京召开第56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围绕“加强草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建言献策。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主持会议并讲话。
委员们认为,草原生态关系到民生、关系到环境、关系到国家可持续发展,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着力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先后启动实施了一批草原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在主要草原牧区全面建立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推动了草原生态建设,草原生产方式出现了可喜转变,牧民的收入有了较大增加,草原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但是受自然、地理、历史和人为活动等多因素影响,草原生态保护欠账依然较多,已恢复的草原生态依然脆弱,巩固草原生态建设成果任重道远。
全国政协委员吴双战、董恒宇、孙菊生、王福耀、李成玉、艾克拜尔·米吉提、孟庆才、胡克勤、白玛、方精云、高友东、韩方明、王召明、丁目迪、蒋平安,以及专家学者南志标、卢欣石等在座谈会上发言。
为提升牧民保护草原生态的积极性,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新疆区委会主委孟庆才建议发挥好草原畜牧业作为牧区支柱产业的重要作用,努力增加牧民收入,“引领广大牧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同时,进一步提升牧民保护草原生态积极性。”孟庆才还指出,目前,国务院草原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在农业部畜牧业司草原处仅4个编制,草原管理机构层级较低、监督管理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都限制了工作的开展。
全国政协对加强草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问题十分关注。会前,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组织委员到内蒙古、新疆和江西进行了专题调研。
全国政协副主席罗富和、张庆黎、王正伟出席座谈会。
关于尽快修订《草原法》的建议
——孟庆才委员的发言摘要
现行《草原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对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制定和修订较早,其在制度设置、管理手段、处罚力度等方面已难满足当前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修订《草原法》。建议全国人大环资委与国务院法制办加强沟通协调,将该法的修订工作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同时,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在《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加快制定我国《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并关注以下重点问题。
一是增设草原生态红线保护等生态文明制度规定,巩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在《草原法(修订案)》中增设草原生态红线保护、草原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草原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草原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和草原生态补偿等制度规定,健全和完善草原生态文明制度。通过加大依法治草力度,更好地巩固草原保护建设成果,并充分发挥青藏高原、内蒙古和新疆草原等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作用。
二是解决草原管理机构层级较低、监督管理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等问题。目前,国务院草原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在农业部畜牧业司草原处,仅4个编制,宜早日升格草原管理机构层级,建立与草原在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地位相称的行政管理队伍。同时,进一步明确草原监管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理顺草原监督管理体制。
三是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程序。现行《草原法》规定,征占用草原须经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国土部门审批。但一些地方征占用草原未审先批、化整为零等现象频发,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不明确,亟待加以规范。
四是确立草原确权承包制度,引导广大牧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目前草原承包合同管理和流转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较突出。应立法确立草原承包的基本原则,依法推进基本草原划定,明确草原确权登记的主体、程序和标准,细化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强化对草原承包合同和流转的管理。发挥好草原畜牧业作为牧区支柱产业的重要作用,努力增加牧民收入,引领广大牧民脱贫致富奔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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