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工党四川省委会主委王正荣资料图片
提到安宁疗护,很少关注到“脑死亡”的特殊临界区。脑死亡是指脑部发生不可逆的损害、无自主呼吸、先于心跳停止的死亡。脑死亡比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更科学,如果发生脑死亡,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最终都会发展为心脏死亡。由于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影响根深蒂固,在呼吸机和心血管药物支持下,脑死亡患者似乎还能“呼吸”,心跳也还在继续,在患者家属强烈要求下,各地的医院都在重复着对脑死亡患者过度干预、无效治疗的过程。目前实施的脑死亡“抢救”不是在挽救生命,而只是维持生物学体征。
在彻底普及、接受脑死亡以前,应该放弃“抢救”措施,开展安宁疗护。因此建议:
一、尊重生命,明确“脑死亡”立法和诊疗标准。我国应为脑死亡立法。美国、印度等13个国家已经立法,韩国、泰国等35个国家在临床实践中作为死亡依据。脑死亡立法明确了死亡的界限,在司法、医疗工作中具有重大意义,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应明确脑死亡诊疗标准,避免给患者家庭带来沉重的精神、财力负担,给国民经济及卫生资源造成巨大的浪费。
二、争取家庭、社会支持,开展“脑死亡”安宁疗护。传统文化认为不惜代价抢救、竭尽全力送终是儿女的义务,这也影响了医护人员会尽一切能力、资源和措施进行“抢救”。由此可见,开展脑死亡宣传教育很有必要。让家属意识到继续“抢救”毫无意义,进而转为理智接受安宁疗护。让家属有时间和过程接受“死亡”,让患者“死”得有尊严。从典型个案着手,开展“脑死亡”安宁疗护的宣传报道,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三、循序引导,逐步推进“脑死亡”患者器官捐献。卫生改革和社会发展的现实迫切需要器官捐献。脑死亡患者是相对理想的器官移植供体,目前安宁疗护可作为器官捐献的前期准备过程。但是从认可脑死亡到愿意捐献器官,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目前不能将“脑死亡”和“器官捐献”必然的联系在一起,否则脑死亡的立法、执行都将面临普遍的质疑和反对。将脑死亡患者开展安宁疗护纳入医保范围,鼓励器官捐献。舆论引导,弘扬互相关心、帮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器官捐献倡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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