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有专长的民族民间中医民族医药传承人政策出台是为了满足没有全日制医学专业学历无法考取国家行医资格条件的有真正技术的中医人才符合行医资格的一项举措。以国务院《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17年国家卫计委第15号令)为依据,通过中医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为民间中医从业人员考取医师资格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促进中医药人才的全面培养,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
但是,当前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是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嫌疑。各省印发的《实施细则》属于规范性文件,其对考核资格条件做出的部分规定,与《中医药法》和“第15号令”的部分规定要求不一致。
二是申请条件指标量化不足。实施中受争议的申请条件“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量化指标不足。将主观性较强的要求作为申请条件,既会引起争议,也增加了材料审查的难度。
三是材料审查标准、内涵、范围不明确。对申请人报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是材料审查的关键问题,大多《实施细则》中没有明确县、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进行材料审查具体内容,导致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材料审核确认压力过大。由于考核中设定的一些申请条件主观性较大,同时申请材料繁多,审查标准规定不细致,都会导致材料审查无章法可循,缺乏可操作性,尤其非中医专业人员很难完成审查任务。
四是部分相关人员对于超范围执业问题的法治意识淡漠。考核制仅针对申请人某一方面的特殊技能予以考核认证,在执业中也仅能使用认定的中医药技术方法,治疗特定范围内的病症,这可能有违中医施治的整体理念。在中医实际诊疗过程中,单一的治疗方法并不一定能达到良好的治疗效果,难免会超出其诊治范围。相关人员又缺乏院校系统的法治教育,专长人员的法治意识与法治思维淡薄。
五是部分教育辅导机构的非法活动仍存在。现实中存在不法培训机构冒用医师签名帮助学员通过中医确有专长报名审核的情况。报考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群体受学历、心态影响,防骗能力不强,容易被不良培训机构利用。
为此,建议:
一是规范《实施细则》,避免违反上位法。严格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细则》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越权行为的存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上位法的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做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二是规范审核条件,增加合理限制条件。明确“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等评价性意义成分,将其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客观化。对执业年限短且从业年份较晚的人员提出一定的学历要求。
三是明确三级材料审查各自范围,引入专家评定机制。第一,先由各市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初审;第二,组织各市县主管部门专家交叉互审;第三,由省级专家进行复审。在材料审查进行中和结束后,应该及时对本次材料审查工作进行评估。可开展实质审查,核准申请人员实践活动的真实性、核准对患者诊疗效果的基本情况、核准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是否合格。可在材料审查环节引入专家评定机制,由专家对申请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是强化法律意识,设立民间中医师执业保险制度。应加强培训,防止超范围执业带来医疗安全隐患。可根据执业范围与特点,设立民间确有专长医师执业保险制度,规定通过考核取得资质的民间中医师缴纳,在保费金额、险种设计上与传统医疗责任险相区别,以更好地缓和医疗纠纷带来的风险。
五是加强防骗宣传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多种媒介以及新闻媒体平台进行防骗宣传。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机构和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