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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中央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提案


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由各领域分头试点逐步推向系统性、全要素的生态综合补偿方向转变,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补偿制度格局日益清晰。但是生态保护补偿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影响因素众多,现有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框架在市场化、多元化和资源总量管理、配置方面还存在一些政策性短板。

一是顶层设计有待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法律支撑不足;二是相关部门及各层级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责权划分不够明晰,补偿的模式及资金来源单一、有限,规范化、体系化、市场化、制度化、社会化的机制尚未形成;三是补偿标准与实际成本差距较大,缺乏科学完善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核算方法体系;四是补偿政策成效及补偿效益评估鲜有实施、未能量化考评,补偿简单变成补贴,未能集中、有效地形成推进绿色发展的“助推器”。

为此,建议:

一、完善顶层设计,固化生态保护补偿成功模式和长效机制。尽快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将实践经验上升到国务院条例层面表达规范下来并予以提升,实现用法治文明呵护生态文明,用法治理念护航绿色发展。指导地方结合自身实际加快制定出台地方性的生态保护补偿专门实施细则,明确生态保护补偿责任和各生态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明晰不同地区相关领域的补偿任务、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规范运作提供依据。

二、探索构建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机制。由发改委统筹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联合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涉及生态保护补偿不同领域的相关部门,明确生态保护补偿各领域的职权分配,建立“共同推进”、有关部门“相互衔接”的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以生态系统整体为出发点、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设置综合性的补偿标准,按照一定比例整合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生态保护资金,形成整体系统的资金支持和资金撬动来源,提供财政资金、社会资本配合的系统性解决方法。探索“资金补偿”之外的“资源补偿”和“生态环境补偿”,并推动企业参与生态补偿实践,引导社会投资者和生态受益者自愿、主动地对生态保护者进行合理补偿,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市场配置”的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路径和生态保护补偿新体系。

三、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将生态合理、经济合理、社会运行可接受作为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制定的出发点,统筹考虑现实成本及损失、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市场价值等影响因素,体现不同对象、不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级别的差异性;并将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有机结合,寻求多目标诉求的统一,以合理弥补实际付出成本;保障对生态环境要素相关权利人的分类补偿政策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结合生态空间中并存的多元生态环境要素系统谋划,探索统筹保护模式;开展基于价值评估的补偿标准制定,体现对绿色发展的贡献,推进核算结果向无差别货币化转变,建立相对统一完善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核算方法体系。

四、优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向,强化生态保护补偿绩效管理。根据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和区域发展水平,分阶段、分类分档提出不同地区用于改善民生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资金比例参考值,确保重要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产品产出能力持续增强。以责任落实和政策激励确保地方政府灵活有效使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绩效管理闭环体系,强化生态补偿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