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继续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人工智能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引擎,应从法治轨道出发,为促进人工智能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引领激励。建议:
一是审慎修改《著作权法》,应对当前挑战。目前,以ChatGPT、Sora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已席卷整个创作领域,打破了人类对于创作的“垄断”。如何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现实挑战,是《著作权法》无法回避的时代“必答题”。一方面,人工智能的高质量创作有赖于天量数据的“预训练”,而对于在先作品的利用行为,《著作权法》尚未作出规定,亟待在合理使用、侵权责任等领域予以创新型回应,以平衡人工智能大模型“学习”“训练”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引导相关产业发展预期。另一方面,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属性认定问题,可藉由邻接权制度这一桥梁,跨越缺乏自然人作者的障碍。通过妥善设置新型财产权,剔除人身权,缩短保护时限,建立法定许可制度等方式,有效发挥邻接权保护的功能优势,以达到激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生产传播与公共领域保留相平衡、鼓励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促进科学文化相统筹,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是制定《人工智能促进法》,推动长远发展。人工智能技术的颠覆式突破,为全球经济发展开辟了新版图、注入了新动能、引发了新竞赛。谁掌握了人工智能“制高点”,谁就把握了未来发展的主动权。近年来,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部政策、法规,以刺激推动本国及区域性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如美国《2019年国家人工智能研发战略规划》《美国人工智能倡议》《在联邦政府推广使用可信人工智能》,欧盟《人工智能白皮书》《人工智能法》《欧洲数据战略》,日本《利用人工智能和数据的合同指引》等。2023年7月,我国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布局落子人工智能监管“先手棋”。下一阶段,应站在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高度,强化法治顶层设计,抓紧出台《人工智能促进法》,把激励创新创造放在首要位置,突出加快构建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竞争力强的人工智能产业,以市场法、政策法的形式,进一步夯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这一量变基础,进一步释放规模化人才创新这一质变动能,进一步深化新型举国体制改革这一最大优势,进一步优化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这一路径选择,切实以法治之力“为明天的科技锻造后天的产业”提供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服务保障。
三是设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强化风险治理。人工智能技术一经诞生,就暗含着巨大的道德隐忧、伦理缺失、安全风险。且随着大数据、大模型及高算力的加速迭代,人工智能引发的问题正日益现实化、紧迫化。总的来看,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远远滞后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2023年10月,我国发布了《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率先为世界提出了人工智能治理的基本思路和中国方案,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应当以《倡议》为指引,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安全可控、伦理先行,在国家层面设立多部门参与、具有权威性,能快速有效响应、实现敏捷治理的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全面整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形成“中国特色”人工智能伦理指南,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及负面清单准入、分级分类管理、协同监管等制度,确保人类“守法”、机器“守德”。同时,始终秉持互利共赢、通力合作,持续加强与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平台企业等主体的沟通协作,一如既往地积极参加推动如RCEP、《布莱奇利宣言》等国际人工智能合作文件的协商出台,努力成为全球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的倡导者和引领者,人工智能伦理和法律制度的构建者和践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