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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昆委员:关于尽快修订和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提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经济文化特点、民族关系、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设计的制度安排。1984年5月31日,根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期间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5月31日起,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这些基本法律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和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提供了基本政策遵循和科学指南。

在我国的民族省区,现有155个民族自治地方,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此外设立有1173个民族乡、1个民族苏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面积约占全境面积的64%。新时代以来,民族八省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部署,准确把握党的民族工作新的阶段性特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国家民委也定期进行多次表彰。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已经40周年,最近一次修订也已过去了23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有必要与时俱进,随时代进展进行及时的修订和完善,是凝练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方面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彰显新时代十年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伟大实践积累的宝贵经验的需要。

为此,建议

一、根据国家《立法法》要求,尽快修订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由国家民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在民族八省区开展修订法律的深入调研,起草修订条款,广泛征求法律界专业人士和全国人民的修改意见,力争列入国家2025年立法计划。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写入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过法治力量,高位推进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

三、“推动各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需求和愿望,写入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结合,更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新时代,改善和保障各民族地区民生福祉,扎实推进各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是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