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缺少强制性的法律依据。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明确可追溯相关内容。《食品安全法》对产品追溯既没有强制要求,也未对不同品种、不同生产环节如何开展追溯做出具体规定。此外《食品安全法》未出台实施细则,在实践中难以落实,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也大大降低。
二是兼容互通的追溯标准尚未建立。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程、办法、指南、要求等标准,但是不同部门出台的标准之间存在内容交叉、标准不统一等情况,标准内容体系还不完善。
三是缺乏统一协调管理部门。目前,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监管职责属于农业部,流通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管,而实际工作中蔬菜肉类等流通环节监管职责属于商务部。多头管理影响追溯体系各环节质量信息传递的统一标准和互认互查。各部门牵头在分管领域建设可追溯系统,也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增加了企业压力。
四是市场责任主体不清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仍然以散户模式为主流,因其流动性和随意性,开展追溯体系难度较大。由于开展追溯体系建设需要增加成本投入,在没有政府财政补贴情况下,作为小本经营的农户,无疑将增加开支,减少利润,农户很难有实际的经济动力。
当前,亟需健全制度设计,完善技术操作,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为此,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追溯对象、追溯信息、追溯环节、追溯主体、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要求提升到法律层面。同时,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追溯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完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建立一套互通互用的可追溯标准体系,将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纳入平台体系内管理,按照“互联网+农产品质量安全”理念,拓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应用范围,将监测、执法、舆情、应急、标准、诚信体系和投入品监管等模块全部纳入,建设高度开放、覆盖全国、共享共用、通查通识的智能化监管服务信息平台。推动各地、各行业已建的追溯平台与国家追溯信息平台实现对接,实现追溯体系上下贯通、数据融合。
三、加强责任主体建设,落实各方责任义务。要严格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国家监管机构应将追溯工作与企业信用挂钩,对于未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设追溯体系的,要建立信用“黑名单”,并强化黑名单在税收、融资、市场准入等各个领域的应用,一旦企业违反规则,产生严重危害,不但要采取经济和经营上的处罚措施,还要采取联合惩戒等手段对其进行处罚,并在国家追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同时,要严格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农产品产地生产和经营属地管理原则,要求地方各级必须履行监管责任。
四、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政府应当安排相应财力,改善提升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根据监管任务需要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和监督执法条件,确保监管到位。组建专业的联合执法队伍,对生产基地、屠宰场、超市、菜市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重要追溯节点进行常态化检查,提高商户的责任意识,强化进出场等关键环节的信息录入,完善追溯链条。
建议承办单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管理总局、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