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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和生委员:建议强化海事司法 维护南海海洋渔业主权



 
我国有漫长的海岸线,海洋资源丰富。海洋渔业是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事海洋渔业作业,既是经济活动,更是国家海域主权的宣示。海洋渔业作业面临着复杂的国际政治环境,海事司法是保护海洋渔业作业,维护国家经济权益和主权权益的重要手段,是经略海洋、管控海洋工作的主要工具。近年来,随着南海海洋渔业产业的发展,渔业涉外事件越来越多。海事法院在审理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一对外国渔船侵渔行为的行政处罚在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存在欠缺。立法上,2013年修改后的《渔业法》第四十六条对于外国人、外国渔船规定的罚款上限仍为原来的50万元,该标准是1987年规定的。执法上,外国渔船越界捕鱼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国家无视我国的休渔期禁捕令,纵容本国渔民进入禁捕渔区。我方对越界渔船基本上以驱逐为主,没有对外国渔民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海事刑事诉讼管辖制度有待进一步理顺。20162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和《关于海事行政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正式确立从201631日起,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行政案件。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行政案件后,有助于其能够更好地服务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但是,从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的角度考虑,海事法院还需要有海事刑事案件管辖权。目前,海事法院没有海事刑事案件管辖权,对于外国渔民到我国主权管辖海域进行捕捞或进行炸鱼活动等侵犯我国海洋权益的行为,海事法院无法依职权受理相关的海事刑事案件。不利于体现司法对等原则,也不利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主权安全。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宁波海事法院试点,授权该院受理海事刑事案件。但是,要赋予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刑事案件管辖权,需要进一步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我们建议:
一是加强海洋立法。要在立法上逐步建立和完善涉海法律体系。首先,在宪法中对海洋及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使海法体系具有明确的宪法依据。其次,制定海洋基本法、航运法、船舶法、海洋资源保护法和相应的海洋程序法等,修订《海商法》,并增强海洋法体系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二是进一步理顺海事刑事诉讼管辖制度,加大对海上刑事案件的追诉审判力度。要根据审判规律,结合我国海洋开发战略实施的客观要求,将海事刑事案件归口由海事法院管辖,以利于海事法院更好的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是加强在中国海域的维权执法力度保障。要加大对外国人在我国海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建立一套有效的外国人犯罪和行政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对调查取证、依法羁押、司法审判、移交执行、基本人权保障等司法和行政执法环节均进行规范,落实执法责任,保证《渔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定在我国南海的实施。
四是进一步提高赴中国海域捕鱼渔民的补偿标准,以利于进一步鼓励渔民前往中国海域渔区捕鱼作业,彰显中国海洋主权。
五是提高在中国海域进行捕捞作业的渔民和其他民事主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的意识。要加强对我国涉海公民和企业的法制宣传。一方面教育我国企业、公民严格遵守涉海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另一方面强化维权意识,保护自身民事权益。鼓励精通海洋法律事务的律师团队要积极为涉海企业及个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的职能作用,积极介入外国执法程序,为我国企业和公民提供法律和其他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