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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晶莹代表:两份“修法”议案有看头


陈晶莹代表建议,规制地下钱庄,防范金融风险;修改《刑事诉讼法》 为深化改革提供法律支持

   3月4日下午,上海团全国人大代表集体酝酿并讨论、提出议案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上海市委副主委、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带来了两份“修法”的议案,其中之一就是修改、适用《刑法》第191条和第225条,规制地下钱庄,防范金融风险。

   陈晶莹代表说,目前地下钱庄游离于国家金融体制和监管之外,经营金额巨大、涉案面广,呈现智能化、组织化程度高,隐蔽性、预谋性强的特点,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不容小觑。在地下钱庄案件的定性、入罪和量刑上存在着调查取证难;法律适用难;给地下钱庄定洗钱罪囿于证据的取得;适用非法经营罪往往有重罪轻判之嫌等问题。

   “能否给地下钱庄定洗钱罪,关键还在于能否证明资金的来源属于《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规定的七种上游犯罪之列。”陈晶莹代表提出,建议修改《刑法》第191条,明确“洗钱罪”的量刑,完善“洗钱罪”的认定标准和主观构成要件,将该条的“明知”改成“推定”,并采用举证倒置原则。

   另一方面,陈晶莹代表建议,最高院出台在打击地下钱庄中采取单方取证的司法解释,并就《刑法》第225条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作出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不能仅以犯罪数额作为唯一的量刑标准,还要充分考虑非法经营、尤其是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实质性侵害程度,合理采用‘数额+情节’的方法。”

   陈晶莹代表在今年提交的议案中还提出,采取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刑事诉讼法,从立法层面确认司法责任制改革、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成果,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法律支持。

   陈晶莹代表提出,过去五年多来,司法责任制改革、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都与刑事诉讼制度密切相关。为此,她建议采取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精神的相关表述;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严格实行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增加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完善非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陈晶莹代表建议,吸收“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重要内容,将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写入刑诉法作为基本原则,增加侦查机关自行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制度,提讯登记和收押体检制度,人民检察院对收押体检监督及非法证据调查核实制度,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处理机制等内容。

   陈晶莹代表还建议,根据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情况,增加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的相关内容。

   任命消息

   遵照上海市委关于上海市属高校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统一部署,2月27日,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教卫工作党委召开了“上海市市属高校干部集中宣布大会”,宣布中共上海市委的有关决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各项任命。会议宣读了市委对华东政法大学新一届行政领导班子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的任免通知,其中任命陈晶莹为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

   陈晶莹,女,1960年11月出生,汉族,籍贯福建漳州,全日制研究生, 教授,1978年10月参加工作,1997年12月加入中国农工民主党。现任农工党中央委员、上海市委副主委,全国人大代表。此前任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