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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跃委员:自然保护区管理应更加细化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在管理保护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我认为应该重视这些问题,才能使保护工作更加有效。”今年两会中,全国政协委员李和跃将关注点放在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上。

    在调研中他发现,许多保护区在建立时,由于基础工作不够深入细致、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使大量的耕地、一些基础设施、基本民生项目也划在了保护区范围内。它们的维护和建设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要求发生了冲突。

    以位于三江平原的黑龙江农垦建三江管理局为例,其管辖面积内耕地面积1200万亩,其中大部分是基本农田,是我国水稻主产区。管理局的农田主要位于挠力河两岸,上世纪90年代这里专门修建了挠力河堤防,对保护农田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2002年7月3日,为保护当地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国务院批准建立黑龙江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将挠力河河道、堤防及部分基本农田划在了保护区范围内。但是,由于挠力河堤防已运行了20年多年,平时需要除险加固和维修;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也需要完善基础设施,这与保护区管理机构不允许工程实施形成了矛盾。

    “这个情况在三江平原普遍存在,在松嫩平原的部分地区也同样存在。”李和跃向记者提供了一组数据,据初步统计,松辽流域共有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364处,其中耕地面积有3733.12万亩,大部分是农民的承包土地,许多是国家基本农田,还有城镇居民用地、农村居民用地、工矿用地等。

    “自然保护区应该保护,这是第一原则;但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我国也有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老百姓也有脱贫致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像防洪等基本的民生工程也要保护百姓和耕地的安全。”李和跃认为,目前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耕地巨大、老百姓众多,保护工作一刀切显然不现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对三十二条的理解应该是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不能动土;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中央环保督察后,有些地方为了怕担责任,要求只要是在保护区范围内(包括实验区),就不允许进行任何建设。”

    为了解决这些矛盾,李和跃建议,国家应进一步梳理保护区的划分,根据不同状况制定更加细化的政策:

    例如,对保护目标价值不大的城镇居民用地、农村居民用地、工矿用地、合法耕地、涉及堤防等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等,尽可能划为实验区;对保护目标基本没有意义的地块可划出保护区;但对于划入核心区的合法的用地等,政府应出资迁出、给予补偿,禁止在核心区居住和生产的行为。

    对于划入缓冲区的合法地块,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出资迁出、给予补偿;但对没有资金条件的地方,可直接明确暂时可以居住、耕种,但不允许任何扩大规模的行为,待政府资金条件允许,再行迁出。

    对核心区、缓冲区内涉及基本民生的防洪、水文等基础设施建设,李和跃认为,在操作层面国家应进一步明确,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是可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但要限定在对保护目标尽可能影响小的时间段及地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