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营企业而言,民间借贷如同一把双刃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同时,民间借贷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和矛盾,比如利率过高等,反而成了压垮民营企业的一座大山。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来规范、完善民间借贷行为。从2015年开始,最高法先后出台多个规定,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裁决,尤其对高利息、高利贷等行为作出限制。目前,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均按照202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理裁决案件。该规定明确要求,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即按照1年期LPR为3.65%计算,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应为14.6%。国家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为了把民间借贷的利率控制在合理区间,避免企业陷入高利率陷阱而破产。
然而,现实中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仍存在按原标准执行,即“利率上限为24%”。比如,一些案件是在2020年新规定出台前宣判的,利率裁定标准依然采用了原来的24%,之后的执行也自然如此,并没有按最新14.6%的利率上限计算执行,导致深受高利贷侵害的当事人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细化《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使其能有效落实。
1、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对于2020年新规定出台前,人民法院已判决但未执行完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根据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对执行标的中逾期利率超过申请执行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部分裁定不予执行;对于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违约金等总额超过本金部分不予执行。(王国根: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陕西省委会主委、西安市政协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