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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跃委员:关于建立省级耕地保护责任补偿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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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首次提出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1998年耕地占补平衡写入《土地管理法》,国家开始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由于我国处于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时期,城镇大规模扩张、基础设施和工业园区大规模建设,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往往占用大量的耕地。许多省(市、自治区)山区较多、平原较少,能开垦的耕地早就开垦殆尽,在占用耕地的过程中,很难实现占补平衡。

全国第二次(2009年)土地调查统计,我国耕地总数为203077万亩;全国第三次(2019年)土地调查统计,我国耕地总数为191793万亩。虽然国家实行了一系列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但10年全国耕地总面积仍然减少了11284万亩,并没有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从分省(市、自治区)数据看,只有新疆、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等5省(自治区)耕地数量实现了增加,10年共增加9241万亩;其他26个省(市、自治区)都是减少,10年共减少20525万亩,减少数量巨大。可以看出,耕地增加的省(自治区)是经济发展相对比较滞后,粮食生产较多、商品率较高,承担国家粮食安全任务较重的省(自治区)。

近些年,国家在本省(市、自治区)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实施了新增耕地跨省调剂。由于耕地跨省交易单价较高,一次性支付资金巨大,制约了跨省耕地交易量,所以,近些年跨省耕地实际交易量并不大。

现在,我国进入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阶段,我国正在从富起来走向强起来的过程中,大规模的城镇化、基础设施和工业化建设还将继续进行,大量占用耕地的情况还将继续发生。目前我国实有耕地数量已经逼近耕地保护红线,国家粮食安全受到威胁。需要继续加大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

总结已有耕地占补平衡等耕地保护政策实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需要在操作层面进行一些调整,以便更好地实现耕地保护目标,为我国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提供支撑。

要发展、要建设必然要占用土地,并且占用耕地的可能性会进一步增加。许多省(市、自治区)已经不可能在本行政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如果跨省购买耕地,一次性支付资金又数额巨大,许多省市区无法承受。

为此,建议:

国家建立省级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对超额完成保护目标的地区给予奖励,对没有完成保护目标的地区给予处罚。各省(市、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确定的各省(市、自治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数为基数,每年实有耕地数(基本农田数)如果增加,每增加1亩耕地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每年实有耕地数如果减少,每减少1亩耕地付出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自身条件,也可以一次性跨省购买新增耕地;已经跨省交易的耕地,计入买入省(市、自治区)的耕地总数,从卖出省(自治区)的耕地总数中扣除。由于减少耕地每年都要付出补偿金,会起到减少占用耕地、特别是低效占用耕地的作用;增加耕地每年都能获得补偿金,在正常种植粮食作物收益的基础上,另外获得一笔收益,可以用于开垦耕地的投入和新增耕地的补助,会提高具有后备耕地的省(自治区)开垦耕地的积极性。

年度补偿金标准不宜过低,也不宜过高。过低达不到推动高效占用耕地、减少低效占用耕地的作用,也不能提高有条件新增耕地的省(自治区)开垦后备耕地积极性的作用。过高会促使耕地短缺省(市)为了减少补偿金支出,将园地等其它地类改为耕地,破坏地类平衡,使水果及一些经济作物生产受到影响。

综合考虑耕地流转租金价格、粮食单产等多种因素,建议经济发达省(市)的付出补偿金每年每亩为2000-3000元,其他省(市、自治区)的付出补偿金每年每亩为1000-2000元;获得补偿金每年每亩为1000-2000元。基本农田的付出补偿金和获得补偿金都为每年每亩5000元。补偿金单价也可以根据耕地地类、质量等级进行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