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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国英委员:关于暂停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评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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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下发的环办环评函【2023】34号,要求单独另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说明,否则不得报批。

然而在生态文明新时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作为综合性规划已经统筹了发展与保护,落实了规划环评的核心评价内容,并充分吸纳规划环评的工作方法,再强调对“总规”进行“规划环评”不妥,规划环评的相关工作可在规划实施评估中开展。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评存在的问题

规划环评对规划完善和生态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作为综合性、基础性的规划,要求其在编制时开展环评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律依据不足,理论逻辑有缺陷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核心目的是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空间保障,从源头决策上体现“遵循自然规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走“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谋求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路线。

从科学性和合理性来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自然资源保护优先和环境可承载为基本原则,从全域层面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各方面空间需求,提出生态环保的目标、要求和任务,平衡了发展诉求和保护要求。不适用于现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规。若强制要求以单一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要求来评价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质上是以单要素的诉求去评价约束综合各要素之后的规划,依此逻辑推理,安全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等各类单项评价都要开展,将严重削弱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权威性。

(二)核心内容重叠,另行开展环评是工作重复

一是规划环评的核心评价内容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础评价重叠。二是规划环评最核心的刚性限制要求已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三是规划环评提出的环境影响减缓要求已被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考虑。

(三)技术方法不匹配,难以发挥科学评价作用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融合了多个空间类规划,综合了多个学科的前沿技术方法。以“双评价”为例,理论支撑和技术模型方法整合和发展了地理学、生态学、环境学、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学科的技术方法,而规划环评的理论和技术方法体系相对显得比较单一,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需要的多学科评价方法体系不匹配,也难以系统支撑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生态环境综合考量。

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评工作的改革建议

为了高效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科学发挥现有规划环评制度的制约和监督作用,建议尽快开展如下改革:

(一)将环评工作由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阶段调整至与规划实施的评估同步

一是进一步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保工作的统筹性,强调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时须吸收规划环评的要求和方法,强化对生态环保目标、要求和任务的统筹。

二是调整规划环评的角色,发挥其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的跟踪评价作用。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实施阶段开展规划环评,根据环评的结果修正或调整规划。

(二)优化协作机制,落实规划协同审查和实施监督

出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条例》强化规划的编制要接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同审查,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参与规划内容的会商,通过多部门协同合作共同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基础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细化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和修复等具体措施。强化规划的实施要接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跟踪监督,明确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的资源、生态、环境、影响开展跟踪监测。

(三)建设评价反馈机制,加强目标导向的规划调整技术研究

一是建立评价反馈机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修订或开展新一轮规划编制时,应充分吸纳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实施的资源、生态、环境影响跟踪监督建议,吸收规划实施环评的评价结果和调整建议。

二是加强针对规划调整的环评体系构建和技术方法研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环评应增强二次检验、总量把控、用途管制、监测预警等保障性功能,建立规划实施影响的因果关系模型,推进包括碳排放、内涝风险等重要模块的评价技术研发,对规划实施、人类活动、城市运行等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给出定量评估,对规划调整提供多预警的优化调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