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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雪芹代表:关于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部分条款的建议



建议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并在第四章增加:“国家鼓励矿业权人在勘查开采区范围内进行综合勘查和开采,矿业权人有权依法有偿取得在登记的勘查开采范围内新发现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相应条款,以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实现矿产业可持续发展,助推经济持续快速恢复。

理由是:

一、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于1996年8月第一次修正,并于2009年8月第二次修正实施。随着新时代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急需增加条款,以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范围内新发现的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与目前地方以“无法律规定”为由一律不予批准的做法,已经形成突出矛盾,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不利于矿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直接影响到矿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二、在过去相当长时间的发展实践中,解决这个问题通行的做法是由矿业权人提出变更(或增加)矿种报批申请,在依法缴纳评估出让金(价款)后,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批准备案。然而,近年来因为缺少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批准,有部分企业经历了数年的程序性准备工作,最后不了了之。以往贯行的合理有效做法,亟待法律明确规范。

三、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曾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在其修改稿中,已有相关内容条款,但时至今日,未见修订实施,地方、企业翘首以盼。

四、据初步调查,上述矛盾问题,是广泛存在于矿山开发实践中的一个比较普遍的共性问题。将其纳入法律条文规范,有利于解决地方自然资源部门无法可依的困惑,有利于解决矿山企业存在的勘查开采范围有权而因具体开采无权造成的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矛盾,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和助推经济社会快速恢复发展。

如上述,在立法层面近期不能实现,建议国家自然资源部通过文件形式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从而缓解当前诸多矿山企业存在的现实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