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的重要举措之一。《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提出,2020年至2022年开展试点,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核算体系,完善目标考核体系、改进补偿资金分配办法。2021年4月,山东与河南两省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在全国率先建立省际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黄河上中游省份也陆续参照鲁豫两省补偿模式推进横向生态补偿。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流域上下游政府间磋商机制不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并未对“由谁磋商”“通过什么平台磋商”“如何磋商”等核心问题作出清晰规定,也未对方案商议、公示评议、协议签署、后续评估等磋商程序作出安排,对于应如何细化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等没有明确要求,导致上下游政府间合作不够顺畅。
二是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内容待规范。补偿协议中的补偿基准不明确。相关政策法规对于考核内容、指标选取、水质类别的确定缺少明确的补偿基准。
三是横向生态补偿实现手段相对单一。截至目前,黄河豫鲁间、省内县际间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均已初步建立,在资金兑付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突破。但相关补偿资金来源仍为各级政府“输血式”的财政投入,容易引发政府负担重、资金筹措难等系列问题。同时,当前补偿兑现方式仍以资金补偿为主,距离多元化、市场化的生态保护补偿远景目标仍存差距。
当前,流域上下游横向补偿主要是基于上一级政府(中央和省级)的统筹协调,这可能会为试点期满后,是否开展新一轮补偿增添一些不确定因素,进而增加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不可持续的风险。为此建议:
一、在强化共同利益关联基础上健全激励机制。通过各种政策强化上下游间在治水上的利益关联,形成参与、合作、共同担责的流域治理共同体,提升参与各方特别是流域下游地区的积极性的关键。推动建立全流域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制度。建议增加黄河流域全流域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制度,规定全流域范围内出现水环境质量下降或者不达标情况时,启动全流域限期治理行动。同时对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加严限值。
二、健全跨行政区域生态补偿磋商机制。就磋商平台建设,生态环境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分别设立横向生态补偿磋商服务平台,将相关机构列入平台会员单位,建立信息发布共享机制,形成通畅的需求对接渠道和规范的对接机制,给参与者磋商提供便利条件;就磋商程序建设,不仅应对磋商启动、方案商议、公示评议、协议签署、后续评估等磋商程序作出细致规定,还应对磋商程序的时间限制、磋商终止情形、磋商程序监督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三、规范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内容。应进一步明确补偿基准。虽然协议中的补偿基准应该由流域上下游地区自主协商确定,但在省级层面从原则上对其进一步规范也非常必要。一是达标原则。国家已确定断面水质目标的补偿基准应高于国家要求。二是实质改善原则。流域跨界断面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更差,而且这种改善应是主要指标表现出较为明显的改善。三是因地制宜原则。协议中指标的选择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灵活展开,允许从主要指标之外选取非主要指标作为考核标准,允许选取某一或某几个指标进行重点考核,允许对指标的要求严于国家标准。
四、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方式。流域上下游之间的货币补偿只是横向生态补偿的一种重要方式,要发挥货币补偿的引领作用,同时稳步推进水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和异地开发等市场化的补偿方式,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生态补偿体系,比如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生态园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