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多次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通过完善相关制度,突出体现了“四个最严”的要求。食品安全标准作为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和老百姓消费维权的法定依据,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具有基础性作用。《环境保护法》要求“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将环境因素对生命健康的影响纳入食品安全标准,是实施这一制度的有效抓手。国家卫生健康委在《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提出“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完善最严谨的标准体系”,明确了目标任务。但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与完善既是十分复杂的科学问题、也是多方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既关乎人民生命健康、也影响相关产业行业的发展、还涉及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实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目标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有效解决。
最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该标准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做了大量修改,对铅、镉、砷、汞、本并[a]芘、多氯联苯等污染物限量进行了调整。比如,对水产动物及其制品中,增加了金枪鱼、金目鲷、枪鱼、鲨鱼四类并提高了甲基汞限值;将甲壳类(海蟹、虾蛄)中重金镉的限量从0.5 mg/kg修改为3 mg/kg,放宽了五倍,该标准将于2023年6月起实施。此次标准修订过程中,虽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曾于2019年和2020年两次面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但均未提及调整标准的具体原因和依据,也未说明相关标准修订的方法和相关程序。
此次标准修订的公开信息有限,许多具体情况无从知晓。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尚未真正建立通过环境因素控制对生物及其制品影响的机制,食品安全标准与环境标准脱节;我国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方法上,主要是用风险评估的方法考虑到人的食物摄入量,基本上不会考虑到通过环境因素的富集过程,也基本不会同时考虑到其他途径暴露(如通过空气、饮水、日用品等)的累积因素及介质分担率,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中的环境因素基础标准和制定方法规范缺失,可能导致一些标准兼容性和标准限值不合理;我国目前的环境标准体系和环境影响评价只针对环境,不会涉及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尚未真正建立以保障人群健康为核心的环境标准体系;我国目前虽然在生态环境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环境与健康研究机构、在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专家组中也增加了环境科学方面的专家,但学科融合、项目整合、人员合作机制并未真正建立,基础数据和多介质评估方法缺乏有效支撑;我国虽然建立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相关制度,但缺乏明确的程序性规范,科学咨询与行政决策权限混淆、标准修订启动条件不明确、信息公开范围不确定、征求部门意见和公众参与程序不清楚,等。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将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带来不利影响,直接影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严谨”与“完善”,影响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们知道,铅、镉、砷、汞、本并[a]芘、多氯联苯等对人体和生态系统具有毒害作用,在环境中难以降解,可随食物链迁移和累积,富集到更高营养级的生物体内,导致公害疾病的主要污染物,也是国际公认的具有较强的致癌、致畸和致突变作用的物质,对于此类污染物在食品中的限量修订,必须基于环境健康科学研究成果建立合理的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同时建立完善的程序规则,确保不以牺牲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为代价。为此,建议如下:
1、本着“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原则,审慎对待食品安全标准中的污染物限量调整。组织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的再论证,邀请相关专家进行系统性风险评估,在充分论证放宽标准依据的基础上,征求生态环境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同时,征求环境健康研究机构、消费者组织等专业组织的意见,将各方面意见提交决策。如有必要,可暂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标准中有关污染物限值放宽部分内容的实施。
2、由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或委托制定食品食用指南,对一些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含量高的食物确定每日摄入量既定水平,帮助消费者进行自我保护;由消费者组织定期发布相关监测数据,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完善国家卫健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局等部委参加的环境与健康工作协同机制。定期召开部际联席会议,研究相关问题,协调环境、食品与健康规划、调查、监测、评估及法规、标准制定等工作。整合两部委下属研究机构,设立国家环境与健康研究中心,按照环境健康跨学科特色建立相关实验室和研究室,从“总暴露量和风险”的角度,统筹考虑从环境到食品对人的健康风险,研究制定国家环境基准和食品安全基准。
4、国家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等部门设立环境与食品安全研究项目。鼓励相关科研机构开展环境污染物的摄入量和风险研究、环境与食品安全标准兼容性研究、环境与食品安全长周期跟踪研究等,为科学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提供基础研究与基础数据支持。
5、出台食品安全标准中污染物限量制定细则。根据《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明确食品安全标准立、改、废的原则,启动、立项、论证、信息公开、审核、发布等具体程序;明确相关利益方申请启动与行政机关决定启动的条件;明确咨询机构与决策机构的职责权限及相应法律责任;明确信息公开清单,公众参与范围和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行使方式;明确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境标准联动修订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