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各类残疾人总数已达8500万,约占中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21%。如此庞大的残疾人群体在参与正常的社会活动时需要各种无障碍环境的支持,但目前我国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尚有很大不足。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安全便利、自主出行、交流、获得人文服务,进而享受美好生活的必需条件,事关每个公民的基本权益。无障碍环境建设包括物质建设方面(无障碍通道、无障碍电梯、盲道等)以及软件建设方面(制度、心理、无障碍交流)。另外,无障碍环境建设也不单单是服务残疾人的专属设施,同时还包括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提供服务的设施。因此,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一项系统性的综合工程,需要社会各个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合作、共同努力才可以实现。
问题
第一,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以来,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巨大进步。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持续加深以及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现有无障碍环境法律法规在满足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需求方面存在短板。当前,我国无障碍设施存在覆盖率不高、建设机制不健全、审查环节缺乏监督等问题,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完备的法律保障。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缺乏有效衔接,而且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不履行无障碍环境建设职责的法律责任缺少明确的规定,这不利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推进与发展。
第二,无障碍环境建设起步晚,且地区发展不平衡
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较之于西方发达国家,呈现出起步晚、水平低等特征,因此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容、深度和强制性方面都存在缺陷。同时,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无障碍环境建设在东中西部、城市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发展极不平衡,难以满足规模庞大的残疾人群体的总体需求。此外,由于我国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研究的重视程度不够,也间接阻碍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大力发展。
第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力度不够
虽然国家早在多年前就颁布了无障碍设施执行标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无障碍设施在建成后出现老化、受损等问题,缺乏系统性维护,造成了包括盲道砖块破碎出现坑洼、盲人红绿灯线路受损不能正常播放提示音、无障碍电梯封锁停用等问题。与此同时,无障碍设施被挤占的情况也比较普遍,出现了自行车、电动车占用盲道,以及公共场所无障碍洗手间变成杂货间等现象,导致一部分无障碍设施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对残疾人出行造成众多不利影响。
建议
第一,广纳民意,健全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法规
积极吸纳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及需求,细化法律法规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鼓励各省市结合发展实际制定或修改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既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法律依据,也为各地因地制宜的无障碍建设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无障碍立法应重点关注物质环境、信息、社区服务等方面的无障碍建设,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确立无障碍环境权的救济机制。
在立法中要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相关权益及责任,确保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涵和外延方面,一方面应随时代发展,扩展其环境建设范围,不再局限于“无障碍设施”的范畴;另一方面,应参照《联合国残疾人公约》第九条中的“无障碍”的具体内容,明确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中的基本权益和要求。从无障碍环境建设需求者的角度而言,其权益主要包括以下三点:一是无障碍地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工具的权益:指无障碍需求者拥有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中使用无障碍设施和使用便利的交通工具、辅具,保障实现基本生活及出行便利的相关权益;二是在公共场所和居住社区无障碍地获得帮助服务的权益:指无障碍需求者能够通过无障碍环境顺利、平等地接受社会服务,比如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无障碍金融服务,在医院实现无障碍医疗服务等;三是无障碍地获取信息和实现通信的权益:指有无障碍信息交流需求者能够平等地利用信息与通信技术无障碍地获取信息并顺利实现信息交流,比如可以依法享有获得电视节目配备字幕、手语,手机 App 提供语音播报等权利。
从无障碍需求者的范围来看,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无障碍环境需求者由残障者等特殊群体扩展到老年人、孕妇、儿童等人群乃至全体社会成员。因而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应该尽量注重“通用设计”和标准化建设,并将其写入法律或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中。
从无障碍环境的提供者来看,不仅应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包括法律规定的相关组织,甚至还可以包括个人。目前,检察机关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无障碍需求者的权益保障上不断积极作为,杭州市、广州市等地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的手段保障无障碍需求者的利益,推动了当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然而,只有在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领域完善了各类组织机构相应的责任义务后,检察机关才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更好地捍卫无障碍环境需求者的权益。
第二,统筹规划,吸引社会组织助力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
当前,政府可以为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社会组织、企业等提供一定的税收减免,鼓励、吸引民间团体或社会组织、企业等力量共同参与到无障碍环境建设上来,扩充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资金来源。
第二,发挥监管职能,扩展群众反映无障碍环境问题通道
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建筑物、设施)方面,增加相关部门审核、监管职责,同时细化相关标准,解决当前无障碍设施建设监管机制不够严的问题。例如当新建筑物落成验收时,严格按无障碍设施标准进行查验;定期对已建成的建筑物及无障碍设施进行复查、维修和改进工作。除此之外,针对无障碍设施挤占等问题,通过张贴布告以及留存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成立官方微博、公众号等形式,提供公众监督渠道,对无障碍设施挤占行为进行及时整治或整改。(王国根,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陕西省委会主委、西安市政协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