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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富文委员:关于数字经济安全可持续发展亟需司法保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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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个新的概念“ChatGPT”(一款新的智能聊天机器人)横空出世,点燃了对于人工智能时代数字经济新的想象。面对数字经济新时代的到来,各国均在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顺应数字经济科技创新的历史潮流,抓住历史机遇,是在百年变局之中引领新一代科技革命、赢得大国竞争的战略性要求。从世界范围内看,数字经济科技创新具有更新快、迭代升级迅速等特点,对于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技术、伦理和价值的多重冲击,亟需司法制度的保驾护航。这是因为:

1. 数字经济发展亟需司法智慧的引领新一代数字经济发展,以人工智能为基本推动力,但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具有“双刃剑”的作用,既可造福人类,也可带来损害。人工智能应当为人所控制,而不能异化为对人的控制。司法对于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引起的数字鸿沟、算法歧视、破坏隐私、损害知识产权、滋生黑灰产业等问题,通过在个案中阐明规则,理应发挥引领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发展的积极作用,从而铸造司法数字正义,促使数字经济沿着人性光辉的方向进步。

2. 数字经济发展亟待司法力量的保障数字经济的发展浩浩荡荡、一泻汪洋,难以预先以一定的规则拘束限定,面临多种利益矛盾的交织,原则的厘定利益的平衡需要在发展中逐步完成。司法作为定分止争的途径,最为擅长在尚未定型的利益冲突之中寻求平衡,确定适合一时一地的裁判规则,以规则创新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在法律原则的指引下健康均衡发展,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之力。

3. 数字经济发展亟需司法温情的护持数字经济关系着海量级的网络用户的生产生活,构建良好的数字经济生态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品质和舒适程度。个体面对算法加持下的网络平台,难免存在一种无力感,需要司法及时提供暖心温心的权利救济,推动数字经济具备更强的用户信任基础,带来流量的繁盛,更好实现人民的网络福祉。

构建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保障制度,已是势在必行为此,建议:

1. 确立以数字正义规制数字经济司法价值观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线和终极价值。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正义的内涵与外延也应当发生数字化迭代,确立以科技向善为底层逻辑的数字正义观,创设技术公平规则,实现数据正义、代码正义、算法正义,有效规制防范算法“黑箱”与“大数据杀熟”,保护公民个人数据隐私和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

2. 促进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调发展妥善解决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更易受到损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既支持以信息数据为基础的新业态新模式新经济发展,又注重以个案裁判明确行为规则和边界,保持平台创新活力,遏制滥用市场垄断地位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重点对超级数字平台强化监管。

3. 筑牢服务数字经济发展与安全司法屏障数据跨境流动不仅关系到各国或者地区的经济利益,而且关系到各国或地区信息安全甚至主权安全。应当严格把握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划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安全红线,用好域外追责、刑事打击等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司法武器,坚决保护我国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数字技术

4. 提升国际数字经济治理司法话语权数字经济是全球化的数字经济,既涵盖国内的建设,也涵盖全球化竞争格局下的数字经济规则治理体系建设。我国应当在创新数字经济治理规则的基础之上,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在我国司法过程中行之有效的治理规则成为国际治理规则,实现国际数字经济发展不再受制于人,反而由我国逐步取得主导权和主动权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