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达峰碳中和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对国际社会作出的庄重承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中共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实现“双碳”目标必然要求完善的法治引领护航。《巴黎协定》生效后,我国气候立法明显提速,但“双碳”规范依据仍然停留在国家政策层面,缺失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基础性规则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专门立法,存在“规则空白”和“法律漏洞”,无法为“双碳”目标提供全面的法治支撑。距离碳达峰的时间紧迫,急需通过政策引领向法治保障转变,需要从“碳法规”“碳法律”“碳法治”三个层面协同发力,以法治的力量推进“碳治理”落地见效。具体建议如下:
完善“碳法规”,形成健全有效的政策之法。建议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尽快完善低碳排放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一是完善前置性管理法规,实现环境标准体系化。建立碳排放强度控制、总量控制、碳排放规划、碳排放标准化、碳排放准入制度法规体系。二是完善过渡性管理法规,实现过程监督透明化。建立碳排放信息管理、市场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财税调节管理、气候投融资管理、绿色低碳生产管理等法规体系。三是完善结果性管理法规,实现排放责任化。建立碳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表彰奖励、低碳产品政府采购、超标排放责任追究等法规体系。
健全“碳法律”,提供可咨裁判的规则之法。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完善相关法律。一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现减污降碳一体化。统一“空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减排进行联合管控,协同增效。二是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化。该法是统领“双碳”目标实现的基础性法律,应当对“双碳”目标的基本原则、战略规划、机构设置、减缓与适应制度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将碳排放标准、碳排放评价、碳排放监测、碳排放权交易等关键制度纳入其中,以法律的稳定性、持续性和强制性保障“双碳”目标实现。三是修改完善相关法律,促进实现“双碳”目标协同化。修订污染防治、资源保护、能源利用等领域的相关法律,通过强调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以提高生态环境的碳汇能力,增加碳汇总量,形成“减污—降碳—增汇”的协同效果。
推进“碳法治”,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治理之法。要推进减污降碳的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的法治化。一是制定清洁生产生活的“促进法”,实现社会生产生活消费领域低碳化。要制定完善促进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保护生态、清洁生产的法律,促进绿色低碳技术的研发、推广、转化、运用。二是制定规制市场的“引导法”,实现市场交易绿色化。以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支持低碳投融资及新型产业发展,创新碳税、碳财政、 碳交易等制度体系,激励开发信贷、证券、保险等绿色金融。三是编订纂修“生态环境法典”,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法治化。通过“碳法规”“碳法律”的完善和实践,将污染防治、能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环境治理、生态文明建设等法律规范体系进行科学整合,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政府、企业、社会和个人一体遵循,走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道路。
上述三个层面的建议,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稳中推进,使政策、市场、技术、资本、社会同向发力,早日实现“双碳”目标,促进低碳社会绿色发展,推进中国式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国际社会贡献中国“碳治理”的“碳方案”“碳智慧”。(巩富文,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厅级),一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