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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帆代表:关于尽快启动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专门立法的建议


案由:

纵观全球,数字经济正以不可阻挡之势强势崛起,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世界各国均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2022年中共二十大指出“数字经济事关国家发展大局”,“发展数字经济意义重大,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由此,亦可看出数字经济在经济发展中起到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留下的最重要的一块法律空白,包括中国消费者协会等一系列机构和众多专家都提出,要尽快启动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专门立法,此领域立法宜早不宜迟。

案据:

资产数字化,是发展新型数字经济的必然选择。第3代互联网(Web3)将数据与虚拟财产(数字资产)列为重要支撑,认为下一代互联网会是价值网,而区块链、智能合约、预言机、元宇宙、人工智能等等科技,是资产数字化的重要科技。许多国家以及欧盟均高度重视虚拟财产的发展,并且纷纷制定相关法规。在当前国际环境下,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制度间竞争。如何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提升我国在下一代互联网与新型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竞争力,是摆在我们面前极其重要的问题。

由于国情不同,海外资产数字化的模式不适合在中国推广,因此中国的虚拟财产需要发展自己的科技以及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法规。特别是中国特色的虚拟财产是非金融化的,不触及货币,也不是金融产品,而类似于商品的数字化。此类虚拟财产可以映射到实体资产,可以有对应的实体资产在物理空间,这些实体资产是商品(例如酒,茶,食品,艺术品,门票),而不一定是纯虚拟资产。海外虚拟财产触及货币和金融,助力金融市场;中国虚拟财产更重视实体资产,不触及货币或是金融,助力实体产业,包括千行百业。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只有良好的法律才能为新型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加快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专门立法,既是加强国家竞争力的需要,也是保护民众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加强监管的需要。金融资产,国家已有规范的监管举措,但对于大量出现的非金融虚拟财产,目前还是法律真空地带,需要尽快立法治理数据与非金融虚拟财产,为数据与非金融虚拟财产构建合适的法制框架,明确数据与非金融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法律地位及其法律救济等,保障相关产业可以安全稳定发展。

2021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是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后续专门立法的依据,在其第一编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27条首次明确提出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要依法进行保护,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

不过,目前《民法典》的规定属于概括式、宣示性的立法模式,在解决具体争议时,还无法将这一规定作为直接依据。该条作为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指引性规定,只是一个引致条款而无实际规范内容,目的在于为后续的专门立法提供一个具备兼容度的制度接口。对数据与虚拟财产应当如何认定、又如何进行法律保护,所需要的具体法律依据亟需在今天通过专门立法来解决。

建议:

不同于《民法典》立法之时,当前对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范畴、保护范围、权利属性、权利和义务内容等研究已较为深入,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专门立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现提出如下建议:

1、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各种适当的形式,明确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与范围清晰界定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领域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对其行为进行规范,促进产业公开、良性发展。

2、将《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修订规划在《数据与虚拟财产保护法》这一法律正式颁布之前,建议先由国务院起草颁布《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发布关于保护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解释,由网信办、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总行、证监会等部委起草发布关于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登记、确权、交易的系列相关规章。

3、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出台“先行先试”的法规政策,地方立法先行,发挥改革试验田的作用,加快中国特色非金融Web3等元宇宙科技在各地的发展。

4、引导相关团体与机构加快制定相关各类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的技术标准(包括软、硬件、服务等),通过规范技术来规范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业务与行为,推动自主科技创新,从而有力推动中国数字经济发展。

5、建议国家近期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建立多个网络虚拟财产托管中心以及认证中心,对于购买国内网络虚拟财产建立保障机制,支持消费者对国内网络虚拟财产确权;同时推进以及鼓励数字金融保险制度,维护非金融网络虚拟财产发行方、交易平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冯帆,全国人大代表、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主任、农工党江西省委会常委、省直法律支部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