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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冰玉代表:完善国家集采药品配套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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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是一项重大的惠民工程,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四批国家集采药品落地都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挤出了药品流通领域的水份,治理了药价虚高,减轻了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净化了医药流通市场,促进了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但在集采药品落地使用过程中,政策宣传不到位和医保支付政策不一致等方面,给政策的平稳落地带来阻力。

一是很多患者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的质量和疗效存在质疑,认知上模糊,思想上存在很多顾虑。已经选用原研药的患者不愿更换成过评的仿制药,而继续使用原研药价格较高,在落实国家集采药品医保支付政策下,个人自付费用增加,且增加的额度较大,患者表示不满,反映问题的人数较多。反映最为强烈的是需要长期用药的患者,如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和胃肠间质瘤患者,需要长期服用甲磺酸伊马替尼,而部分长期服用格列卫(诺华制药生产的原研药格列卫7182/盒,中标药品甲磺酸伊马替尼价格586.39元)的患者担心更换药品会造成身体不适,而继续选用非中选药品格列卫,按支付标准每年下调30%三年调整到位的政策,与原来相比患者负担大幅增加。

二是各省集采药品支付政策存在较大差异。为使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2019年2月,国家医保局下发《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提出: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非中选药品,可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并在2020年或2021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各试点城市也可在综合考虑本地实际的基础上探索通过调整个人自付比例等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品种。试点扩围后,各省按该文件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在实际执行中,有9省市实行渐进调整支付标准,有8省市实行提高个人首先自付比例,有部分省份未作支付政策调整或出台文件但尚未实施。由于各地执行政策标准不统一,待遇相差悬殊,致使不同地区的患者相互攀比,质疑政策的合理性。而实行首先个人自付比例的省份设定的自付比例普遍较低,年度间基本不变,与之相比,实行渐进调整政策的省份患者自付费用高出很多,引起患者不满。

为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政策平稳推进,建议:

1.加强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的宣传。负责药品质量和临床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权威部门或专家要在主流媒体发声,讲明过评后仿制药的质量和临床疗效,消除患者的心理负担和思想压力,让患者更多的了解过评药品,引导患者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积极配合支持药品集采改革。

2.尽快调整完善国家集采药品支付政策,统一支付标准,保持不同地区间待遇政策一致,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上体现公平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