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我国南方出现“超强梅雨”异常气候,导致雨季过长,局部地区降水量超历史极值,洪涝灾害严重。在全球气候变暖、极端天气增加的背景下,类似去年发生超预期大面积洪水的几率在未来仍然存在。去年除了国家划定的蓄滞洪区外,还有大面积的实际承担蓄滞洪功能的其他区域,为顾全大局而主动破堤蓄洪滞洪,在应对严重洪涝灾害中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综合国力的稳步提高,财政保障能力的进一步增强,现行蓄滞洪补偿机制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补偿适用范围覆盖不全。国务院2000年出台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明确,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适用范围为《国家蓄滞洪区修订名录(2010年1月7日)》中所列98处国家划定的蓄滞洪区,不覆盖实际承担蓄滞洪功能的其他区域。实际承担蓄滞洪功能的其他区域在洪灾中发挥了国家划定蓄滞洪区同样的功能,作出了同样的主动牺牲,但不能享有蓄滞洪补偿,有欠公平。
2.补偿对象、范围及标准不科学。根据现行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政策规定,补偿对象为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范围为国家蓄滞洪区区内居民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住房水毁损失,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三类。标准为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70%、40—50%、40—50%补偿;住房,按照水毁损失的70%补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照水毁损失的50%补偿。蓄滞洪区一旦运用,区内居民多年积累毁于一水而不能获得充足补偿,恢复再生产难度极大,极易发生由富转贫、因灾致贫现象。
3.横向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现行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政策规定,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财政共同承担。这一政策与《防洪法》关于“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国家规定的补偿、救助义务”的精神不符,尽快建立受益方对受损方给予横向补偿的机制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
建议:
1.蓄滞洪补偿由区域性补偿转化为功能性补偿。目前的政策补偿适用范围局限于98处国家划定的蓄滞洪区,对实际承担蓄滞洪功能的其他区域受损补偿未曾涉及,政策设计的科学性、公平性不足。因此,建议将蓄滞洪区补偿改为蓄滞洪补偿,对洪涝灾害中实际承担蓄滞洪功能的所有地区都进行补偿,提高补偿政策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2.蓄滞洪补偿由单一性补偿转化为多元性补偿。现有补偿对象、范围及标准设计的单一性导致三个“不能适应”问题。一是不能适应现代产业发展的需要,补偿对象仅为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绝大多数受灾企业和产业联合体的损失因得不到补偿而无法恢复再生产。二是不能适应城乡融合发展的需要,对农村三产融合、多业态融合的发展性需求考虑不足,补偿仅限农作物、农房、农机、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等,补偿范围界定不够全面。三是不能适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需要,补偿标准过低,受灾群众损失得不到有效弥补,不利于巩固拓展蓄滞洪区脱贫攻坚成果。为此,蓄滞洪补偿标准设计应从实际情况出发,适应现代产业发展、城乡融合发展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新要求,将单一性补偿改为多元性补偿,补偿对象相应地扩大到包括企业、产业联合体等在内的整个受灾群体,把因承担蓄滞洪功能而遭受的生产、生活损失都纳入补偿范围,同时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
3.蓄滞洪补偿由央地共担性补偿转化为综合性补偿。秉持大江大河流域生态共建共治新理念,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的来源,按分级、分类负担的原则,以国家补偿为主体,建立全流域跨省市蓄滞洪补偿基金,国家与受益、受损各省(市)共同投入,健全纵向与横向相结合的补偿机制。
4.蓄滞洪补偿由政策性补偿转化为立法性补偿。蓄滞洪补偿是国家江河湖泊生态治理和防灾减灾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需要统筹考虑《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出台20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国家立法层面对蓄滞洪补偿进行更为科学的顶层设计,为蓄滞洪补偿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