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医疗纠纷是我国社会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这也对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医疗损害侵权案件在医疗纠纷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是关系到当前医疗侵权责任划分是否公平公正的核心法律制度,在解决医疗纠纷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目前并未在全国施行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相关规则,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一、全国各地医疗损害鉴定相关规则不统一导致的问题
1、损害司法裁判活动的统一性
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相关规则,有些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司法厅等机关为了统一本省的医疗损害鉴定,已经出台了不少地方司法解释的性质,而它们相互之间又缺乏最高司法机关的统一备案、审查和协调机制,造成了鉴定活动相关程序、标准的差异性和地方化倾向,与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追求的统一裁判标准的目标背道而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2、各省确定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范围不一 医学专家资源利用不充分
在确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主体范围上,各地做法不一。在部分省份仅医学会可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则被排除在外。而在其他省份,又仅是司法鉴定机构可进医疗损害鉴定。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上海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将医疗损害鉴定委托给医学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省、设区的市医学会和具有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将医学会列入医疗损害鉴定委托备选名录中,江西地区的医疗损害鉴定仅可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部分省份的医学会无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其建立的医学鉴定专家库资源也被严重浪费。同时,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库资源又不足以支持高效鉴定,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以能力不足为由退案的情况频发,这严重影响了司法程序的效率。
而在另一些省份,仅医学会可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医学会为医务人员的行业协会,在医疗机构与患者发生纠纷形成对立时,由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存在医务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患者往往质疑医学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从而质疑据此鉴定结论作出的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严重影响司法裁判定分止争的社会效果。
所以,对于包括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范围在内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应当由全国统一进行明确规定。
二、建议全国统一规范医疗损害鉴定标准与评价方法
我们应当深化改革创新,从顶层制度上设计、完善医疗损害鉴定机制,实现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和程序正当性,提升司法裁判效率,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建议进一步深化贯彻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制度和精神,出台全国统一适用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要明确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主体、鉴定主体、组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文书格式和鉴定费用标准等因素,实现司法鉴定机构和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收费标准、鉴定程序、鉴定专家库、鉴定文书、组织模式等五个方面的统一。同时,建立损害鉴定数据库,收集、整理不同程度的医疗损害鉴定结果,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进行归纳总结、研判,不断优化鉴定流程,提升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